21 需要与传染病和可检疫疾病相关服务的人员
21 People who require services relating to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quarantinable diseases
(1) 如符合下列条件,该人有资格获得根据本法资助的服务——
- (a) 该人——
- (i) 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传染病或可检疫疾病;或
- (ii) 是传染病或可检疫疾病患者的接触者;或
- (iii) 曾处于有传染病或可检疫疾病暴露风险的环境中;且
- (b) 该服务在符合当时情况、为应对公共卫生风险所需的适当范围内,与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
- (i) 对该人的传染病或可检疫疾病进行诊断:
- (ii) 对该人已确诊或潜在的传染病或可检疫疾病进行治疗(包括预防性治疗):
- (iii) 为该人的传染病或可检疫疾病提供随访服务:
- (iv) 与已确诊或潜在的传染病或可检疫疾病相关的接触者追踪服务:
- (v) 对患有传染病的人进行监测:
- (vi) 对根据《1956年卫生法》(Health Act 1956)须接受检疫隔离的人进行监测。
(2) 在本条例中,传染病(infectious disease)和可检疫疾病(quarantinable disease)与《1956年卫生法》第2(1)条中的含义相同。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新西兰议会法律顾问办公室(PCO)《Healthy Futures (Pae Ora) (Eligibility) Regulations 2026》。法规原文依新西兰《1994 年版权法》第 27 条不享有版权,按 新西兰版权法第 27 条(法规不享有版权)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