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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海外符合资格条件

Client meets qualifications while overseas

当客户在不在新西兰期间符合领取新西兰退休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的资格时,其开始发放日期为:

  • 资格产生日期或
  • 申请日期

以较晚者为准。

如果客户在新西兰退休金开始发放日期起30周内返回新西兰,最多可获发其离境后前26周的新西兰退休金。

如果客户自新西兰退休金开始发放日期起缺席新西兰超过30周,且其未能按时返回新西兰并非由于其离境前合理无法预见、且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所致,则其在缺席期间不能领取新西兰退休金。

新西兰退休金可以从客户返回新西兰之日起恢复发放。

居住在互惠协定国家

客户如居住在与新西兰签订互惠协定(Reciprocal Agreement)的国家,也可能符合领取新西兰退休金的资格条件。

更多信息请参见:

立法依据

  • 缺席新西兰的影响,《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第21条
  • 临时缺席,《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第22条
  • 新西兰退休金的居住资格条件,《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第8条
  • 领取补助金的一般限制:非法居留或非法在新西兰境内的人员,以及持有临时入境类签证(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的人员,《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第19条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