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5 在决策过程中实现公正与自然正义的实际步骤

A1.15 Practical steps towards achieving fairness and natural justice in decision-making

  1. 如果申请人坚持继续,即使申请很可能被拒绝,也应按规定方式(见R2.35 - R2.50)受理并处理该申请;并且
  2. 考虑所有事实,对所有相关形式的证据保持开放态度;并且
  3. 将事实与意见、传闻、指称、假设或报告区分开来;并且
  4. 适用相关的移民指引和操作指引;并且
  5. 如果申请被拒绝,应将决定理由告知申请人(与《2009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2009)第27条的规定一致)(见E7.35);并且
  6. 如果申请人英语不流利,或申请人要求有传译员在场,应在面谈中安排传译员在场(见A14);并且
  7. 如果申请人要求其律师、移民顾问(immigration adviser)或家庭代表在场,应允许其在场。

注:在适当情况下,法院、监察专员(Ombudsmen)、高级官员或上诉机构的裁决可以作为决策的指引。

A1.15.1 代表在面谈中的角色

如果申请人在面谈时有代表在场,该代表必须获得机会就申请向移民官发表意见或提交陈述。此类意见和陈述一般会在移民官酌情决定的情况下,在面谈开始时和/或结束时提出。

原文与生效日期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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