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 可接受旅行证件的种类
A2.1 Types of acceptable travel document
可接受的旅行证件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标准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certificate of identity):
A2.1.1 "护照"(passport)的定义
另见Immigration Act 2009 s 4
护照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文件:
- 由任何国家的政府发行或代表该国政府发行;以及
- 被新西兰政府承认为护照;以及
- 旨在证明持有人的身份和国籍;以及
- 赋予持有人进入发行该文件的政府所属国家的权利;以及
- 尚未过期。
A2.1.5 "身份证明文件"(certificate of identity)的定义
另见Immigration Act 2009 s 4
- 身份证明文件是指由任何国家的政府颁发给任何人、以便利该人进入或离开任何国家的文件(护照除外)。
- 身份证明文件:
- 旨在证明一个人的身份,但不证明其国籍;以及
- 赋予该人进入发行该文件的政府所属国家的权利。
-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 根据Passports Act 1992颁发的任何紧急旅行证件或难民旅行证件;以及
- 由部长为本定义之目的随时指定的任何国际组织颁发的任何旅行证件。
示例:联合国旅行证件即使不是由政府颁发的,也属于可接受的旅行证件。各分支机构和驻外机构将被告知任何被接受为身份证明文件的旅行证件。此类文件包括:
~ 颁发给南太平洋委员会(South Pacific Commission)官员的服务证(Cartes de Service);以及
~ 颁发给联合国官员的通行证(Laissez-passers);以及
~ 颁发给欧洲共同体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Communities)官员的通行证(Laissez-passers)。
原文与生效日期
- A2.1 A2.1 Types of acceptable travel document —— 生效于 2010年11月29日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