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5 入境许可(entry permission)的含义与效力

A3.5 Meaning and effect of entry permission

另见《2009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2009) 第14、46、107条

  1. 入境许可(entry permission)的授予,除非该人同时持有签证,否则不具有效力。因此,抵达新西兰且适用签证豁免(visa waiver)的人,必须在抵达时同时申请签证和入境许可,除非该人被视为已持有签证及入境许可(参见E2.95.5)。
  2. 签证的授予本身并不使持有人有权获得入境许可,除非该签证是永久居留签证(permanent resident visa)或在新西兰境内获批的居留签证(resident visa)。
  3. 拒绝给予某人新西兰入境许可的效力是:
    1. 该人持有的任何签证均被取消;并且
    2. 如该人已抵达新西兰,该人须被即时遣返(turnaround)。
原文与生效日期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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