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1 签证的定义及效力
A3.1 Definition and effect of a visa
另见 Immigration Act 2009 ss 43, 62
- 签证(过境签证除外)授权持有人前往新西兰或在新西兰停留(或两者皆可)。
- 签证可以在新西兰境内、新西兰境外或在移民管制区内签发。
- 在新西兰境外签发的签证表明:
- 持有人可以按照该签证的条件(如有)前往新西兰并申请入境许可;并且
- 如获授予入境许可,可以按照该签证的条件(如有)在新西兰停留;并且
- 在该签证签发时,新西兰移民局(INZ)没有理由相信入境许可会被拒绝,前提是签证持有人遵守该签证的条件(如有)。
- 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签证表明:
- 签证持有人可以按照该签证的条件在新西兰停留;并且
- 如获授予旅行条件,签证持有人可以按照该旅行条件重新进入新西兰并申请入境许可。
- 在移民管制区内签发的签证表明:
- 如获授予入境许可,签证持有人可以按照该签证的条件在新西兰停留;并且
- 如获授予旅行条件,签证持有人可以按照该旅行条件重新进入新西兰并申请入境许可。
- 签证的签发是通过将其记入并保留在商业、创新与就业部(Ministry of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Employment)的记录中而完成的。
- 签证可以(但不必须)通过在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上加盖签注的方式予以证明。
原文与生效日期
- A3.1 A3.1 Definition and effect of a visa —— 生效于 2017年5月8日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