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20 不得获发签证或入境许可的人员
A5.20 Who must not be granted a visa or entry permission
另见 Immigration Act 2009 ss 11, 15, 16, 17, 73, 74, 83, 378
- 任何有特定定罪记录,或曾被驱逐出境或禁止入境(见下文(b))的人员,或有可能实施犯罪或对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构成威胁(见下文(c))的人员,均不得获发签证或入境许可,除非该人员是(d)所述的居民,或享有(e)所述的豁免权,或该签证或入境许可是依照以下规定授予的:
- Immigration Act 2009第17条下的特别指示;或
- Immigration Act 2009第83条(就刑事事项授予限制性签证)。
- 根据第15条,以下人员不符合获发签证或入境许可进入或留在新西兰的资格:
任何以下人员 ——
- 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在Immigration Act 2009生效之前或之后),曾因某项罪行被判处五年或以上有期徒刑,或可能持续五年或以上的不定期徒刑的人员;或
- 在此前10年内的任何时候(无论是在Immigration Act 2009生效之前或之后),曾因某项罪行被判处12个月或以上有期徒刑,或可能持续12个月或以上的不定期徒刑的人员;或
- 根据Immigration Act 2009第179条或第180条正处于禁止入境新西兰期间的人员;或
- 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在Immigration Act 2009生效之前或之后)曾依据任何法律被新西兰遣返或驱逐出境的人员;或
注: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人员:根据Shipping and Seaman Act 1952第158条被驱逐出新西兰的人员;或根据Immigration Act 1964第20条,因被判犯有违反该法第14(5)条或第15(5)条规定的罪行而被驱逐出新西兰的人员;或根据Immigration Act 1987第54条被发出遣送令、且该遣送令已失效或已被撤销的人员;或根据Immigration Act 2009被驱逐出境,但并未(或已不再)根据第179条或第180条处于禁止入境期内的人员。
- 依据任何法律被禁止进入新西兰的人员;或
- 在任何时候曾被另一国家遣返、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的人员。
上述(b)(i)和(ii)项的适用方式如下:
- 无论该刑罚是立即执行,还是被延期或全部或部分暂缓执行
- 如果一人在同一场合或同一诉讼程序中被判犯有两项或以上罪行,且就该等罪行所判处的徒刑为累加刑期,则视为该人是因单一罪行被判罪,并就该罪行被判处该累加刑期的总和
- 如果一人被判犯有两项或以上罪行,且就该等罪行判处单一刑罚,则视为该刑罚是就单一罪行的判罪而判处的。
- 根据Immigration Act 2009第16条,以下人员不符合获发签证或入境许可进入或留在新西兰的资格:
部长有理由相信以下人员:
- 有可能在新西兰实施可被判处监禁的罪行;或
- 是或有可能成为对安全的威胁或风险;或
- 是或有可能成为对公共秩序的威胁或风险;或
- 是或有可能成为对公共利益的威胁或风险;或
- 是根据Terrorism Suppression Act 2002被列为恐怖主义实体成员的人员。
- 尽管有Immigration Act 2009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仍必须向以下人员授予入境许可:
- 永久居留签证(permanent resident visa)持有人;或
- 在新西兰境内获发居留签证(resident visa)的持有人;或
- 以居留签证持有人身份第二次或以后再次抵达新西兰的居留签证持有人。
- 尽管有Immigration Act 2009第15条或第16条的规定,对于当时依据或根据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Act 1968(该法第10D(2)(d)条所指人员除外)或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Act 1971享有任何管辖豁免权的人员,必须向其授予临时入境类签证(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
原文与生效日期
- A5.20 A5.20 Who must not be granted a visa or entry permission —— 生效于 2023年9月25日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