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15 品行要求概述

A5.15 Summary of character requirements

本A5章其余部分的指引描述:

  1. 根据《2009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2009)不得获签发签证的申请人(见A5.20),除非获得特别指示(special direction);
  2. 不会获签发居留类(residence class)或临时入境类(temporary entry class)签证的申请人(分别见A5.25和A5.45),除非获得品行豁免(character waiver);
  3. 在申请人对新西兰的国际声誉构成风险的情况下,通常不会获签发居留类或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申请人(见A5.30),除非依照A5.30.1签发签证;以及
  4. 居留类签证申请通常会被暂缓处理(defer)的申请人(见A5.35)。

注:除A5.20(该节复述了《2009年移民法》的部分内容)外,本A5章其余部分的指引构成《2009年移民法》第22条所述的移民指引(immigration instructions)。

原文与生效日期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