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25 可能导致申请人不符合居留品格要求的刑事定罪、虚假信息及其他事项
A5.25 Convictions, false information and other matters which may cause applicants not to meet character requirements for residence
- 如果下文A5.25.5(a)-(d)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适用于某人签证申请中包括的一名或多名申请人,则该人将不会获签发居留类签证(residence class visa),除非获得品格豁免(character waiver)。
- 移民官在评估适用本指引的个人或申请时,必须遵循两阶段流程:
- 在第一阶段,移民官必须记录认定A5.25.5(a)-(d)中一项或多项条款适用的结论。对于A5.25.5(b)-(d)的情形,移民官必须记录其认定相关条款适用的理由。
- 如果移民官确认A5.25.5(a)-(d)中一项或多项条款适用,则在第二阶段,移民官必须考虑是否应当给予品格豁免。(见下文A5.25.10 品格豁免的评估。)
A5.25.5 因刑事定罪、虚假信息及其他事项而不具备资格
- 如果申请人曾被判定犯有以下罪行,则将不会获签发居留类签证:
- 任何时候违反任何国家移民、公民身份或护照法律的罪行;或
- 任何时候涉及违禁药物的罪行;或
- 任何时候涉及不诚实行为的罪行;或
- 任何时候性质为性犯罪的罪行;或
- 任何时候被判处监禁刑期的罪行;或
- (无论是否在新西兰)申请人在新西兰非法居留期间,或持有临时入境类签证(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期间,或根据1987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1987)持有临时许可(temporary permit)期间,或根据该法获豁免持有许可要求期间所犯的罪行,且该罪行为法院有权判处三个月或以上监禁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判处“不超过三个月”或“至多三个月”监禁的罪行);或
- 任何时候涉及暴力的罪行;或
-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或在申请处理期间被判定犯有涉及危险驾驶、饮酒超标驾驶(包括醉驾及血液或呼气酒精含量超过规定限值驾驶)或吸毒后驾驶的罪行(包括交通违法行为)。
注:
- (i)-(vii)中的“任何时候”的定罪,包括在申请最终决定(final decision)(R5.60)日期之前发生的定罪
- (v)中的“被判处监禁刑期”包括立即执行的刑期、缓期执行的刑期,或全部或部分暂缓执行的刑期,以及“罚款或监禁”(fine or in default)形式的监禁刑期的情形
- 如果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则将不会获签发居留类签证:
- 在此前申请新西兰签证或入境许可(entry permission)(或1987年移民法下的许可)过程中,无论是本人或通过代理人,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证据或材料,或隐瞒可能影响该申请决定的重大信息;或
- 从此前申请提出之时起至该申请获得决定之时止,未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移民官知悉任何相关事实,包括此前申请新西兰签证(或1987年移民法下的许可)后发生的任何重大情况变化,如该事实或情况变化可能影响该申请的决定,或可能影响依赖该申请所涉签证给予入境许可的决定;或
- 为他人申请新西兰签证或入境许可(或1987年移民法下的许可)提供支持时,作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证据或材料。
- 不会获签发居留类签证的申请人还包括:本人或通过代理人就申请签证提交了意向书(expression of interest,简称EOI)或被包括在该意向书内的人,且:
- 当前的居留类签证申请与该意向书无关联;并且
- 意向书或相关材料中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
- 意向书或相关材料中隐瞒了相关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 如果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则将不会获签发居留类签证:
- 曾在任何时候在公开演讲、公开言论或公开广播中,或在公开散发或发表的文件中,主张某一种族或肤色在本质上劣于或优于另一种族或肤色;或使用意图煽动针对某人或某群体基于肤色、种族或族裔、民族出身的敌意或恶意的言论;或
- 曾是或现是(或曾信奉或现信奉)任何组织或团体的成员,而该组织或团体(在申请人成为成员或信奉期间)的宗旨或原则基于:
- 基于肤色、种族或族裔、民族出身对人或群体的敌意;或
- 假定特定种族或肤色的人在本质上劣于或优于其他种族或肤色。
- 如果移民官记录了一项认定,确定相关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的事件不构成需要品格豁免的品格问题,则上文(b)和(c)中的排除资格标准不适用。
- 上文(b)和(c)中的排除资格标准不适用于在以下相应时点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
- 提出此前申请之时;或
- 提交意向书之时;或
- 作出陈述之时;或
- 提供信息、证据或材料之时。
- 上文(b)和(c)中的排除资格标准不适用于作为受抚养子女(dependent child)被包括在此前申请或意向书中的非主申请人或提交人,前提是该虚假、误导或隐瞒的信息并非关于该申请人本人。
注:
- 上文(b)(ii)中该人向移民官告知情况变化的义务,不延伸至其获签发签证之后的时间。
- (b)(i)或(b)(ii)中“可能影响决定”的重大信息隐瞒或重大情况变化,并不意味着该信息若此前已为新西兰移民局(INZ)所知,必然会导致拒签决定;它仅意味着该信息的隐瞒剥夺了新西兰移民局进行相关调查的机会。
A5.25.6 关于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的说明
- A5.25.5(b)中的“申请新西兰签证(或1987年移民法下的许可)”包括申请变更条件(variation of conditions)、申请变更旅行条件(variation of travel conditions)或申请复议(reconsideration)(E7.35.1)。
- 由于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而认定A5.25.5(b)或(c)适用的决定,不要求移民官确定申请人本人是否:
- 知道该信息为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
- 知道该信息已被提供给新西兰移民局(例如由其代理人提供);或
- 有意通过其作为或不作为欺骗新西兰移民局。
- 由于隐瞒相关信息或未告知重大情况变化而认定A5.25.5(b)或(c)适用的决定:
- 要求移民官确信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知悉该信息,但
- 不要求移民官确定申请人本人是否有意隐瞒信息,或通过其作为或不作为欺骗新西兰移民局。
-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支持或担保此前的签证申请时由代理人代为行事,且该代理人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则认定A5.25.5(b)或(c)适用的决定不要求移民官确定该代理人是否知道该信息为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经查明属伪造或被未经授权方式更改的文件,将被视为虚假信息,即使移民官确信该文件所载的实质信息真实无误。
A5.25.7 与移工剥削举报(report of migrant exploitation)相关的信息、证据或材料
- 尽管有上文A5.25.5(b)的规定,如符合以下条件,移民官可以不考虑某人在申请新西兰签证或申请变更条件过程中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信息、证据或材料,或隐瞒信息的情形:
- 移民官确信该虚假、误导或隐瞒信息的事件与向商业、创新与就业部(Ministry of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Employment,简称MBIE)提出的剥削举报(report of exploitation)相关;并且
- 该举报已被评估为可信,其证明为MBIE出具的剥削举报确认函(Report of Exploitation Letter)(见WI20.10(a)(ii))。
- 为避免疑义,如申请人在申请移工剥削保护签证(Migrant Exploitation Protection Visa)过程中(包括在剥削举报中)提供任何虚假、误导性或伪造的陈述、信息、证据或材料,或隐瞒重大信息,A5.25.5(b)仍适用于该申请人。
A5.25.10 品格豁免的评估
- 尽管有A5.25.5(a)-(d)的规定,移民官必须考虑申请的具体情况,以决定这些情况是否足够充分,从而可以给予品格豁免。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适用因素:
- 如适用,刑事罪行的严重程度(一般以监禁刑期或罚款金额表示);
- 是否存在多项刑事罪行,或A5.25.5(a)-(d)中是否有多项条款适用;
- 相关事件发生至今的时间长短;
- 申请人是否有合法且永久居住在新西兰的直系亲属;
- 申请人与新西兰的其他联系的程度;
- 申请人对新西兰的潜在贡献是否重大。
- 如A5.25.5(b)或(c)适用,移民官除须考虑上文A5.25.10(a)所列相关事项外,还必须考虑以下事项:
- 所提供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所隐瞒信息,对申请或意向书结果的重要程度;并且
- 申请人在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方面的意图及参与的性质和程度;并且
- 申请人在确保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供完整准确信息方面所尽合理努力的程度;并且
- 《难民地位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第31条是否适用。
- 如A5.25.5(d)适用,移民官除须考虑上文A5.25.10(a)所列相关事项外,还必须考虑以下事项:
- 自申请人公开表达相关观点,或成为该团体或组织的成员或信奉者以来经过的时间长短;并且
- 申请人是否仍持有该观点,或仍属于或信奉该团体或组织,以及任何表明观点已改变的证据;并且
- 申请人参与发表或散发该观点的程度,或参与该团体或组织的程度;并且
- 该观点的性质,或该团体或组织的性质。
- 移民官只能在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如适用的以下各项)后方可作出决定:
- 新西兰移民局国家办公室(National Office of INZ)提供的任何意见;并且
- 遵守公平和自然公正要求(见A1)。
- 移民官必须记录:
- 其对具体情况的考虑(见上文(a)-(c)段),并注明所考虑的所有因素;并且
- 其决定是否给予品格豁免的理由。
任何给予品格豁免的决定,必须由具有附表1-3(Schedule 1-3)授权的移民官作出。
原文与生效日期
- A5.25 A5.25 Convictions, false information and other matters which may cause applicants not to meet character requirements for residence —— 生效于 2023年9月25日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