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5 新西兰公民
A2.35 New Zealand citizens
A2.35.1 新西兰公民身份的证明
另见 Immigration Act 2009 s 13(2)
- 为确立其入境新西兰的权利,新西兰公民必须通过遵守边境要求来证明其公民身份并确立其身份。
- 在入境口岸,唯一可接受的新西兰公民身份证明是:
- 一份现行有效的新西兰护照;或
- 在该人外国护照上的有效批注,或电子记录,表明其具有新西兰公民身份的事实(见A20.5);或
- 根据 Immigration Act 1987 基于新西兰公民身份签发、批注在一份有效外国护照上的返居签证(returning resident's visa,简称 RRV),直至该批注 RRV 的护照到期为止。
说明:由某国签发的新西兰公民外国护照,即使该国立法似乎禁止双重国籍,该护照仍视为有效,除非签发国明确宣布其无效。
A2.35.5 没有护照返回新西兰的新西兰公民
在某些情况下,新西兰移民局(INZ)分处或外交和贸易部(MFAT)驻外机构可以要求新西兰入境口岸的移民官不要求查看新西兰公民的护照,但仅限于以下情况:
- 情况属于紧急或需要体恤的情形(例如死亡或重病);并且
- 没有足够的时间签发新西兰护照。
说明:在大多数情况下,护照可以在24小时内签发。
A2.35.10 没有护照返回新西兰的新西兰公民的办理程序
- INZ 分处或 MFAT 驻外机构的移民官必须根据该机构或分处所持有的护照记录或其他方式,核实该旅客为新西兰公民。
- 移民官必须联系负责相关入境口岸的 INZ 分处,要求移民官在该特定乘客抵达新西兰时不要求查看其新西兰护照。
- 移民官必须提供该乘客的以下详细信息:
- 航班号及抵达日期;并且
- 全名;并且
- 出生地;并且
- 出生日期;并且
- 新西兰护照号码(如有);并且
- 所携带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移民官还必须提供:
- 确认该乘客为新西兰公民;并且
- 提出请求的移民官的姓名及职称;并且
- INZ 分处或 MFAT 驻外机构的所在地。
- 拥有 Schedule 1-3 授权的官员有权决定此类请求,并必须在乘客抵达前将其决定通知新西兰海关总署(New Zealand Customs Service),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发起请求的分处或驻外机构和/或该乘客。
原文与生效日期
- A2.35 A2.35 New Zealand citizens —— 生效于 2010年11月29日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