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65 医疗豁免(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
A4.65 Medical waivers (applicants for 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s)
- 临时入境类签证(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的申请人不会被考虑给予医疗豁免,除非他们:
- 作为外派商务人员(seconded business personnel)申请工作签证(见下文 A4.65.1);或
- 已在新西兰提交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或
- 已被认定在新西兰拥有难民或保护身份;或
- 是新西兰公民或居留类签证持有人的伴侣或受抚养子女;并且
- 其在新西兰停留的目的是与该新西兰公民或居留类签证持有人在一起;并且
- 若其在新西兰申请居留类签证,将符合伴侣类(Partnership)指引(见F2.5 (a))或受抚养子女类(Dependent Child)指引(见F5.1(a))规定的居留标准;或
- 未满 21 周岁,作为工作签证、学生签证或军事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人申请学生签证或访客签证,且已被认定其不具备A4.15(c)所规定的可接受健康标准。
注:医疗豁免的考虑仅适用于A4.15(c)的情形——若某人被认定不具备A4.15(b)所规定的可接受健康标准,则不能考虑给予医疗豁免。
- 尽管有 A4.65(a)(iv) 的规定,以下申请人不会获得医疗豁免:
- 作为新西兰公民或居留类签证持有人的伴侣或受抚养子女申请临时入境类签证;并且
- 本可被纳入其伴侣或父母此前提交的居留类签证申请,但未被纳入;或
- 已从其伴侣或父母此前提交的居留类签证申请中被撤出。
注:为新西兰临时入境目的而给予医疗豁免,并不表明申请人就新西兰居留目的而言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也不表明若提交居留类签证申请将获得医疗豁免。这不妨碍移民官考虑申请人就新西兰居留目的而言是否可能获得医疗豁免。
A4.65.1 外派商务人员(Seconded business people)
- 申请工作签证的外派商务人员,若移民官确信以下情况,可以获得医疗豁免:
- 拟进行的外派将为新西兰带来真实利益;并且
- 申请人在外派期间不太可能对公共健康构成危险;并且
- 雇主已保证承担申请人在外派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移民官或新西兰移民局医疗评估员认定的任何重大医疗服务费用(尽管有A4.15.1(b)的规定)。
- 在授予工作签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申请人,尽管申请人不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该签证仍已获批。
注:本指引(A4.65.1)旨在落实新西兰的国际贸易承诺(见E9)。
A4.65.2 父母陪伴访客签证(Parent Boost Visitor Visa)
申请父母陪伴访客签证(Parent Boost Visitor Visa)的申请人不会被考虑给予医疗豁免。
原文与生效日期
- A4.65 A4.65 Medical waivers (applicants for 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s) —— 生效于 2025年9月29日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