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15 可接受的健康标准(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

A4.15 Acceptable standard of health (applicants for 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s)

  1. 申请临时入境类签证(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s)的申请人必须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除非其获批的访客签证(visitor visa)目的是接受医疗治疗(参见 V3.40),或已获得健康豁免(medical waiver)(参见 A4.65)。
  2. 申请新西兰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申请人,若符合以下条件,则视为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
    1. 不太可能对公共健康构成危害;并且
    2. 在新西兰预定停留期间,不太可能对新西兰的医疗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或需求压力;并且
    3. (如果申请人年龄在21岁以下且申请学生签证(student visa))在新西兰预定停留期间不太可能符合持续资助计划(Ongoing Resourcing Schemes,ORS)资助资格;并且
    4. 能够从事其申请签证所依据的工作或学习,或完成签证获批所要求的工作或学习。
  3. 除上述第(b)项外,年龄在21岁以下、作为工作签证(work visa)、学生签证或军事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人(dependent)申请学生签证或访客签证的申请人,若患有需要大量支持的严重发育障碍或严重认知障碍,则不视为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身体残疾
    2. 智力残疾
    3. 自闭症谱系障碍(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s);或
    4. 脑损伤。

A4.15.1 评估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是否不太可能对新西兰医疗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或需求压力

  1. 评估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是否可能对新西兰医疗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或需求压力时,将考虑该申请人在新西兰停留期间是否有相对较高的概率需要使用公共资助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住院治疗;
    • 长期居住照护(residential care);
    • 高费用药品;
    • 高费用残疾服务。

      注:长期居住照护(residential care)是指在住宿型机构(如老年人照护机构,或为身体、感官、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士提供服务的机构)中提供的长期照护。

  2. 以下因素与申请人是否不太可能对医疗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或需求压力无关:
    1. 个人或机构支付可能所需的医疗服务、药品或长期居住照护费用的能力。
    2. 申请人获得私立医疗系统服务的能力。
    3. 申请人拥有健康保险。
    4. 家人、朋友或慈善机构为申请人提供照护的能力。

A4.15.2 评估可能符合ORS资助资格的学生签证申请人

若已确定某学生签证申请人在新西兰预定停留期间可能符合ORS资助资格,则以下因素与该申请人是否不太可能对新西兰特殊教育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无关:

  1. 个人或机构支付教育服务费用的能力。
  2. 个人提供居家教育服务的能力。

A4.15.3 评估年龄在21岁以下、作为临时入境签证持有人受抚养人申请学生签证或访客签证、且被认为可能患有需要大量支持的严重发育障碍或严重认知障碍的申请人

  1. 若有相对较高的概率表明申请人的病情或病情组合将需要大量支持,则该申请人被视为不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A4.15(c))。
  2. 若已确定某作为工作签证、学生签证或军事签证持有人受抚养人、申请学生签证或访客签证的申请人患有需要大量支持的严重发育障碍或严重认知障碍,则个人或机构支付或提供所需支持的能力与此无关。

A4.15.5 转交体检证明和胸部X光证明的要求

若移民官不确信某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移民官可以将该事项转交新西兰移民局(Immigration New Zealand)医学评估员进行评估(视情况也可转交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注:移民官在以申请人不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为由拒绝申请之前,必须先将申请人的体检证明和胸部X光证明转交新西兰移民局医学评估员或教育部。

原文与生效日期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