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5 品行审查

A5.5 Character checks

另见 Immigration (Visa, Entry Permission, and Related Matters) Regulations 2010 Regs 5(2)(d)(iii), 6(2)(d)(iv), 10(2)(e)(iii)

  1. 必须对以下类别的申请人进行品行审查:
    1. 年满17岁、申请居留类签证(residence class visa)的人员;以及
    2. 年满17岁、申请临时入境类签证(temporary entry class visa)且打算在新西兰停留24个月或以上的人员;以及
    3. 移民官认为有必要进行品行审查的其他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以及
    4. 年满17岁、申请全球劳动力季节性签证(Global Workforce Seasonal Visa)的人员,无论其计划在新西兰停留多长时间。

      注:上文A5.5(a)(ii)所述的24个月期限,包含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已经在新西兰停留的时间。

  2. 年满17岁、首次申请居留类签证的申请人,必须(强制性要求,参见R2.40)从以下地方取得警方证明或类似证明:
    1. 申请人的国籍所属国;以及
    2. 申请人在过去10年内居住满12个月或以上(无论是一次连续居住还是间断累计)的每一个国家(但另见A5.10.1)。

    依据RV2或RV4申请后续居留类签证的申请人,通常不需要提交警方证明或类似证明,除非移民官特别要求。依据其他类别申请后续居留类签证的申请人,须按首次申请居留签证的要求提交警方证明或类似证明。

    注:上述A5.5(b)中的要求,不适用于在移民管制区(immigration control area)申请居留签证的澳大利亚公民、持有有效澳大利亚永久居留签证(Australian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的人员,以及持有有效澳大利亚居民回头签证(Australian resident return visa)的人员。

  3. 如有要求,年满17岁、申请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申请人必须从以下地方取得警方证明或类似证明:
    1. 其国籍所属国;以及
    2. 自其年满17岁以来居住满5年或以上(无论是一次连续居住还是间断累计)的任何国家。
  4. 尽管有上文(c)项规定,学生签证(student visa)申请人若符合以下情形,则在年满20岁之前不需要提供警方证明或类似证明:
    1. 在其年满17岁时持有学生签证;以及
    2. 自其年满17岁之日起连续持有学生签证(或附有学习条件的临时签证(interim visa));以及
    3. 正在申请后续学生签证。
  5. 尽管有上文(c)项规定,以下临时入境类签证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警方证明或类似证明:
    1. 申请防止移民被剥削保护工签(Migrant Exploitation Protection work visa)的申请人(及其伴侣和受抚养子女,如有)(参见WI20);
    2. 申请基本技能工签(Essential Skills work visa)、且在此前的签证申请中已提交过证明的申请人(及其伴侣和受抚养子女,如有);
    3. 申请2022年乌克兰特别签证(2022 Special Ukraine Visa)的申请人。
  6. 尽管有上文(b)项规定,申请阿富汗紧急安置类别(Afghan Emergency Resettlement Category)永久居民签证(参见S4.35)的申请人,若无法取得所需文件,则不需要提供警方证明或类似证明。
  7. 尽管有上文(b)项规定,依据2021年居留签证类别(2021 Resident Visa Category)(S6)申请居留、年满17岁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其国籍所属国或过去10年内居住满12个月或以上(无论是一次连续居住还是间断累计)的任何国家出具的警方证明或类似证明,但须提供新西兰警方背景调查(New Zealand Police Check)。无论申请人在新西兰居住多长时间,均须提供该项调查。新西兰移民局(INZ)将代申请人向新西兰警方(New Zealand Police)申请该调查。
  8. 尽管有上文(d)、(e)、(f)、(g)项规定,若移民官认为有必要,仍须提供警方证明或类似证明。

A5.5.1 《2004年刑事记录(清白记录)法》(Criminal Records (Clean Slate) Act 2004)的影响

  1. 在评估一个人是否符合适用的品行要求时,移民官必须注意,新西兰的定罪记录可能受《2004年刑事记录(清白记录)法》(Clean Slate Scheme,下称“清白记录计划”)的保护,若属此种情形,符合条件的个人无需申报其新西兰定罪记录。
  2. 如果新西兰移民局(INZ)持有信息显示某人存在上述新西兰定罪记录,而该人属于清白记录计划下的符合条件个人,则在评估该人是否符合适用的品行要求时,不得使用该信息。
  3. 上文(b)项所述的信息,包括此前的任何警方证明、新西兰移民局在其记录中(包括其申请管理系统(Appl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持有的任何信息,以及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任何其他信息。
  4. 如果某人属于清白记录计划下的符合条件个人,移民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该人在回答有关其新西兰犯罪记录的问题时,不考虑清白记录计划的效力,也不得要求该人不考虑清白记录计划的效力而披露其犯罪记录或同意披露其犯罪记录。如此行事构成《2004年刑事记录(清白记录)法》下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该人自愿申报了受清白记录计划约束的定罪记录,则该信息可用于评估该人是否符合适用的品行要求。
原文与生效日期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