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需要服务的特定孕妇

16 Certain pregnant women who require services

(1) 如果孕妇未出生的孩子在出生后将根据第13条有资格获得依据本法资助的服务,则该孕妇有资格获得第(2)款规定的服务。

(2) 服务如下:

  1. (a) 依据本法资助、作为产妇保健一部分、在孕妇孕期、分娩及产后期间可获得的服务:
  2. (b) 依据本法资助的二级或三级服务,用于治疗以下病症——
    1. (i) 孕妇或未出生孩子所患有的病症;并且
    2. (ii) 卫生执业者(health practitioner)(定义见2003年《卫生执业者能力保证法》(Health Practitioners Competence Assurance Act 2003)第5(1)条)已确定,若不治疗将对妊娠或未出生孩子产生重大影响的病症。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新西兰议会法律顾问办公室(PCO)《Healthy Futures (Pae Ora) (Eligibility) Regulations 2026》。法规原文依新西兰《1994 年版权法》第 27 条不享有版权,按 新西兰版权法第 27 条(法规不享有版权)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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