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不与家人同住的子女

Child not living at home

子女不必与申请人(client)同住即可被视为受抚养子女(dependent child)。社会发展部(MSD)应考虑以下几点:

  • 子女为何不住在家里 以及
  • 这种安排的长久程度 以及
  • 申请人为子女的照顾及日常生活开支所支付的款项

以下是一些子女不住在家里,但仍会被视为受抚养子女的例子。

就读寄宿学校的子女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为子女就读寄宿学校支付部分费用,包括学费、零用钱、衣物或交通费。此外,该子女应在部分学校假期期间回到申请人处居住。

请注意,如果子女获得奖学金,申请人可能无需支付该子女的寄宿费用。

通过美国实地奖学金(American Field Scholarship)或其他交换生项目在海外的子女

申请人必须支付部分费用。

就读特殊学校的子女

申请人必须为子女就读特殊学校(specialist school)支付部分费用。

离家津贴(Away From Home Allowance)

当一名16至17岁的受抚养子女因需要或自行选择离家进行高等教育学习或与就业相关的培训时,申请人可领取离家津贴(Away From Home Allowance),以帮助支付该16至17岁子女的住宿费用。参见: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