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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减免 (Debt write-off)

Debt write-off

是否存在债务减免的依据

一旦债务成立,在开始追讨之前,重要的是要考虑是否存在减免该债务的依据。

减免债务的权限

联合部长(Joint Ministers)已将在特定情形下减免王室资产(Crown assets)的权限授权给社会发展部(Ministry of Social Development,MSD)首席执行官,其中包括低于一定金额的债务。

该债务减免授权涵盖若干类别的债务减免及相应条件,其中包括因社会发展部付款(或多次付款)有误而无法追回的债务。

此类别过去被称为「禁止反言」(estoppel),规定于1908年《司法法》(Judicature Act 1908)第94B条。该法已于2017年3月废止。

该条文现已成为2007年《财产法》(Property Law Act 2007)第74B条,因此仅适用于该法所定义的财产。

因付款有误而无法追回的债务

判断社会发展部是否曾作出有误付款,需要行使酌情裁量权(discretion)。

需要确认导致作出该等付款的原因和情形,包括该学生为何无权领取该款项。

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因付款有误而产生的债务可予减免:

  • 该付款全部或部分是由于社会发展部在法律及(或)案件事实方面的失误或错误所致
  • 该学生是出于善意领取该付款
    他们在领取该款项时,是否合理地相信自己有权领取?
  • 该学生因相信自己有权领取该付款而改变了自身处境
    他们是否因为相信自己有权领取该付款,而作出了与原本不同的决定?
  • 综合考虑所有情形,包括该学生的财务状况及对任何其他人的影响,追讨该债务将有失公平

债务达5000新西兰元或以上须征询法律意见

当债务金额达5000新西兰元或以上时,须征询法律意见以确认上述条件已获满足。

此要求仅适用于就因付款有误而产生的债务提出的减免建议。

其他类别的债务减免

以下列出可能需要考虑的其他债务减免类别。其中部分类别同样涉及行使酌情裁量权(discretion)。

债务人无力偿债

债务无法追回,原因如下:

  • 债务人已被裁定破产 且
  • 债务人已在3年后自动获解除破产,或已获高等法院(High Court)批准解除破产,且该解除未被撤销 且
  • 官方受托人(Official Assignee)已确认债务人的破产已获解除,且该解除未被撤销

债务无法追回,原因如下:

  • 债务人已依据200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2006)第363条获纳入无资产程序(No Asset Procedure) 且
  • 债务人已依据2006年《破产法》第377条从无资产程序中获解除 且
  • 官方受托人已确认债务人已从无资产程序中获解除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因欺诈而成立的任何债务,但2009年3月10日之前已纳入无资产程序的欺诈性欠款余额除外。

代理人无力偿债

王室的代理人已获付用于偿还该债务的款项,但其后无力偿债。

债务人已去世

债务人已去世,且该债务无法追回,或追讨该债务不具经济效益。

无法证明该债务或债务人身份

现有信息不足以准确确定债务金额,且已获得法律意见确认社会发展部将无法向法院证明该债务金额达到令法院满意的程度。

现有信息不足以确认债务人身份,或已获得法律意见确认该被指称的债务人在法律上无法被认定与该债务有关。

无法向法院证明该债务达到令法院满意的程度

  • 已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且
  • 法院认定该债务的全部金额未获证明 且
  • 已获得法律意见确认该债务余额必须予以减免

外汇差额

该债务因外币兑换而产生,且金额不超过1000新西兰元。

该债务已过时效期限

  • 该债务成立已超过6年 且
  • 债务人已超过6年未曾承认该债务 且
  • 债务人从未以书面方式同意欠有该债务,亦未订立任何还款安排,且在过去6年内未作出任何还款 且
  • 不存在就该债务发出扣款通知(deduction notice)的可能性,包括从福利金(benefit)或津贴(allowance)款项中扣除

债务人是证人保护或搬迁安置计划(Witness Protection or Relocation Programme)的参与者。

已从数据诚信部门(Data Integrity)获得意见,确认债务人是证人保护或搬迁安置计划的参与者,不应进行债务追讨。

所有具经济效益的追讨途径均已用尽,且债务金额低于20,000新西兰元

1. 债务为50新西兰元或以下——在以下情形下,70个日历日后自动减免:

债务人共欠款0.01新西兰元至50.00新西兰元之间,且在此前70个日历日内未作出任何还款。

2. 债务低于200新西兰元

债务人共欠款50.01新西兰元至199.99新西兰元之间,且对于无过错债务(innocent debts),在此前6个月内未作出任何还款;对于欺诈性债务(fraudulent debts),在此前12个月内未作出任何还款。

3. 债务低于1000新西兰元

债务人共欠款200.00新西兰元至999.99新西兰元之间,且对于无过错债务,在此前12个月内未作出任何还款;对于欺诈性债务,在此前2年内未作出任何还款。

4. 债务低于2000新西兰元

  • 债务人欠款低于2000新西兰元,且对于无过错债务,在过去2年内未作出任何还款;对于欺诈性债务,在过去4年内未作出任何还款 且
  • 已确认债务人不再居住于最后已知地址,或不再在最后已知工作单位工作 且
  • 社会发展部各数据库中均无债务人现时记录 且
  • 任何公共数据库(例如信用参考查询、网络搜索)中均无债务人现时记录 且
  • 与其他政府机构(例如税务局(IRD)、事故赔偿局(ACC)、海关(Customs))进行的信息比对工作中均无债务人现时记录 且
  • 已就水电等公用事业公司(例如电力公司)、电子白页(electronic white pages)及银行进行详尽查询

5. 无过错违规债务达2000新西兰元或以上

  • 至少6年内无法取得还款,或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 且
  • 社会发展部各数据库中均无债务人现时记录 且
  • 任何公共数据库(例如信用参考查询、网络搜索)中均无债务人现时记录 且
  • 与其他政府机构(例如税务局、事故赔偿局、海关)进行的信息比对工作中均无债务人现时记录 且
  • 已就水电等公用事业公司(例如电力公司)、电子白页及银行进行详尽查询

6. 欺诈性违规债务达2000新西兰元或以上且低于20,000新西兰元

  • 至少10年内无法取得还款,或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 且
  • 社会发展部各数据库中均无债务人现时记录 且
  • 任何公共数据库(例如信用参考查询、网络搜索)中均无债务人现时记录 且
  • 与其他政府机构(例如税务局、事故赔偿局、海关)进行的信息比对工作中均无债务人现时记录 且
  • 已就水电等公用事业公司(例如电力公司)、电子白页及银行进行详尽查询

债务人的资产已被警方查扣并出售

  • 债务人的资产已依据1991年《犯罪所得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1991)或2009年《犯罪所得(追缴)法》(Criminal Proceeds (Recovery) Act 2009)被查扣 且
  • 在依据《犯罪所得(追缴)法》第82条作出所需扣除后,出售被查扣资产所得净额等于或大于将予减免的债务金额

有关所有类别债务减免必须遵循的操作流程,请参阅知识库(Knowledge Base)。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