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
Eligible charitable work
在某些情况下,在新西兰境外从事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eligible charitable work)所花费的时间,会被视为在新西兰居住和居留,以满足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的相关要求。
如果客户符合以下情况,在新西兰境外从事慈善工作所花费的任何时间都将计入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时间:
- 在境外期间通常居住在新西兰(ordinarily resident)并且
- 作为由海外志愿服务机构(Volunteer Services Abroad)委任的认可志愿者从事工作或
- 从事属于人道主义工作的全职志愿工作
海外志愿服务机构(Volunteer Services Abroad)
海外志愿服务机构(Volunteer Services Abroad)是一个慈善机构,负责委任认可志愿者前往海外从事志愿工作。
为海外志愿服务机构(Volunteer Services Abroad)从事志愿工作所花费的时间,只有自1963年4月8日起的部分才可计入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时间。此日期之前所花费的任何时间均不可计入。
人道主义工作
人道主义工作包括提供帮助和支持以促进人类福祉。
在境外从事全职人道主义志愿工作所花费的时间,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计入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时间:
- 客户未因该工作获得报酬,除了用于基本生活费用的小额津贴
- 该工作是为依据《2005年慈善团体法》(Charities Act 2005)登记注册的慈善团体(charitable entity)进行的,或是为与某个已登记慈善团体有关联或关系密切的团体进行的并且
- 该团体的主要职能是向一个或多个国家中处境不利的社区提供援助和支持
注意 只有自2005年7月1日起为慈善团体从事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才可计入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时间。该日期是《2005年慈善团体法》(Charities Act 2005)生效的日期。
更多信息请参见:
- 依据《2005年慈善团体法》从事的传教慈善工作(Missionary work for charity under the Charities Act 2005)
- 核心政策(Core policy) 通常居住在新西兰(Ordinarily resident in New Zealand)
法律依据
- 各类缺席期间的处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section 9(1)(b)(iv) 《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
- 慈善目的的含义及附属非慈善目的的效力 section 5 《2005年慈善团体法》(Charities Act 2005)
本节内容
原文与版本
- Eligible charitable work —— 版本 2026年11月2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