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简介

Introduction

特别可携性安排(Special Portability Arrangement)允许以本人身份领取新西兰退休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和退伍军人补助金(Veteran's Pension)的人,移居到特定太平洋国家居住并在当地领取其补助金。

客户必须同时符合特别可携性安排的资格条件以及新西兰退休金或退伍军人补助金的资格条件。

发放比率为新西兰退休金或退伍军人补助金税前金额的50%至100%之间。

该比率取决于客户自20岁起在新西兰居住的年数。

特别可携性安排涵盖的太平洋国家

美属萨摩亚(American Samoa)、库克群岛(Cook Islands)、密克罗尼西亚联邦(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斐济(Fiji)、法属波利尼西亚(French Polynesia)、关岛(Guam)、基里巴斯(Kiribati)、马绍尔群岛(Marshall Islands)、瑙鲁(Nauru)、新喀里多尼亚(New Caledonia)、纽埃(Niue)、北马里亚纳群岛(Northern Mariana Islands)、帕劳(Palau)、巴布亚新几内亚(Papua New Guinea)、皮特凯恩岛(Pitcairn Island)、萨摩亚(Samoa)、所罗门群岛(Solomon Islands)、托克劳(Tokelau)、汤加(Tonga)、图瓦卢(Tuvalu)、瓦努阿图(Vanuatu)、瓦利斯和富图纳(Wallis and Futuna)。

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的特殊规定

居住在库克群岛、纽埃或托克劳的客户,可以从这些国家申请特别可携性安排以及新西兰退休金或退伍军人补助金。

他们可以同时申请这两项。

其他客户必须先申请新西兰退休金或退伍军人补助金,并在离开新西兰之前申请特别可携性安排。

可能改为符合一般可携性安排的资格

不符合特别可携性安排资格的客户,可能符合一般可携性安排(General Portability)的资格。

国际服务处(International Services)负责处理所有申请,并将评估客户符合哪种类型的可携性安排。

更多信息请参阅:

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 指定太平洋国家,《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第30条
  • 在指定太平洋国家领取新西兰退休金的资格,《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第31条
  • 在指定太平洋国家领取退伍军人补助金的资格,《2014年退伍军人支持法》(Veterans' Support Act 2014)第191条
  • 指定太平洋国家,《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附表2
  • 指定太平洋国家,《2014年退伍军人支持法》附表3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