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Introduction
新西兰(New Zealand)政府与荷兰(Netherlands)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协定(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允许其中一国的前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另一国社会保障制度下的某些福利金(benefits)和养老金(pensions)。
根据该协定:
- 年满20岁后向荷兰国民保险计划(national insurance scheme)缴纳保险费的期间,可被视为在新西兰居住的期间,以满足领取某些新西兰福利金和养老金的居住资格要求
- 在新西兰居住可被视为在荷兰居住,以满足领取某些荷兰福利金和养老金的居住资格要求
- 某些荷兰养老金可在新西兰发放
- 某些新西兰福利金和养老金可在荷兰发放
2013年7月15日起的福利金变更
自2013年7月15日起,新的规定对福利金类别进行了整合,设立了新的福利金名称,并对某些类别增加了对工作期望的关注。
这些变更对与荷兰之间的协定产生了一些影响。
更多信息请参阅:
- 新西兰福利金和养老金
- 福利改革(Welfare Reform)对与荷兰之间社会保障协定的影响
- 来自荷兰的客户
- 在新西兰发放的荷兰福利金和养老金
- 在荷兰发放的新西兰福利金和养老金
- 荷兰养老金的变更与复核
- 在荷兰发放的新西兰福利金的变更与复核
- 信息交换(Exchange of Information)
立法
- 2003年《社会福利(与荷兰互惠)令》(Social Welfare (Reciprocity with the Netherlands) Order 2003)
- 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
- 2001年《新西兰养老金与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
- 减少福利金的因素:享有境外养老金的权利,见2018年《社会保障法》第187-191条
- 影响福利金的因素:享有境外养老金的权利,见2018年《社会保障条例》第118-136条
- 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见2014年《退伍军人支援法》(Veterans' Support Act 2014)第6部分
原文与版本
- Introduction —— 版本 2026年10月1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