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分期偿还令 (Summary Instalment Orders)
Summary Instalment Orders
所有债务偿还令(Debt Repayment Orders)均直接送交中央处理单位(Central Processing Unit)处理。
债务偿还令由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根据《200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2006)发出,可在客户为未解除破产者(un-discharged bankrupt)时发出。
与司法部发出的其他扣款令(attachment orders)不同,债务偿还令不受任何「受保护收入比率」(protected earnings rate)的限制。款项一般支付给债务监督人(supervisor of the debt),但有时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会作为债务追收的代理机构。
付款将持续三年,或直至收到债务监督人或地区法院的进一步通知为止。
与司法部扣款令不同,债务偿还令通过SWIFTT系统中的PYECI界面管理,而非通过CORBI。
法律依据
- 债务偿还令——《200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2006)第5部分第3分部
原文与版本
- Summary Instalment Orders —— 版本 2026年5月6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