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访客(Visitors)

Visitors

如果客户有一名临时访客,且该访客在任何26周期间内居住总计不超过13周(91天),该客户可以领取单人独居费率(single living alone rate)。

说明

如果访客打算居住不满13周,该客户可以领取单人独居费率。

如果访客打算居住不满13周,但之后改变主意并居住更长时间,则应将支付费率从13周期满后的下一个发放周期开始,或从客户告知其意图已改变后的下一个发放周期开始,降低为单人合住费率(single sharing accommodation rate)。

如果访客打算居住超过13周,则不视为临时访客,该客户应从访客抵达后的下一个发放周期开始领取单人合住费率。

客户本人的外出

如果领取单人独居费率的客户外出度假或临时拜访他人,只要该客户打算在返回后恢复在其主要居住地(principal place of residence)居住,该项支付可以继续发放。

如果客户已经离开其主要居住地,并与他人长期或永久性同住,在下列情况下,该客户将不再有资格领取单人独居费率:

  • 其新居所不符合主要居住地的定义,或
  • 其情况不符合独居(living alone)的定义

法律依据

  • 独居的含义,见《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第4A条(section 4A)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