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10 可接受的健康标准(居留签证申请人)

A4.10 Acceptable standard of health (applicants for residence)

  1. 居留类签证(residence class visa)申请人必须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除非他们已获得医疗豁免(medical waiver),或下文(f)适用。如果该申请中包含的任何人被评估为不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且未获得医疗豁免,则该居留类签证申请必须被拒绝(参见A4.60)。
  2. 居留类签证申请人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
    1. 不太可能对公共健康构成危险;并且
    2. 不太可能对新西兰的医疗服务或特殊教育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或需求;并且
    3. 能够从事其申请签证所依据的工作,或作为签证获批条件所要求的工作。
  3. A4.10.1 所列的病况被视为会对新西兰的医疗和/或特殊教育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和/或需求。如果移民官(根据新西兰移民局医疗评估员的意见)确信申请人患有所列病况之一,该申请人将被评估为不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
  4. 如果移民官不确信居留类签证申请人具备可接受的健康标准,必须将该事项转交新西兰移民局医疗评估员(或视情况转交教育部)进行评估。
  5. 尽管有上文(d)项规定,如果申请人是新西兰公民或居留类签证持有人的伴侣或受抚养子女,或者申请人申请的是2021年居民签证(2021 Resident Visa)或乌克兰居民签证(Ukraine Resident Visa),则无需转交新西兰移民局医疗评估员(或教育部)评估,除非A4.60(a)或A4.60(b)的规定适用。
  6. 受委任难民(mandated refugee,参见S3.5(a)(i))和难民配额家庭团聚类别(Refugee Quota Family Reunification Category)申请人(参见S4.20)无需满足具备可接受健康标准的要求,除非他们患有A4.74所列的任何病况。
  7. 上文(f)项的豁免不适用于受邀根据社区组织难民担保类别(Community Organisation Refugee Sponsorship category)提出申请的人(参见S4.25)。

注:本指引不适用于申请永久居民签证(permanent resident visa)或第二份或后续居民签证的居民与前居民。

A4.10.1 被视为会对新西兰医疗和/或教育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和/或需求的医疗病况

  • 器官、皮肤(如黑色素瘤)和造血组织的恶性肿瘤,包括既往病史或目前正在接受治疗者。以下情况除外:
    • 已治疗的轻微皮肤恶性肿瘤
    • 治疗后间隔时间已使复发概率低于10%的恶性肿瘤
  • 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不包括角膜移植),或器官移植后需要免疫抑制治疗(不包括角膜移植)
  • 慢性或进行性的严重肾脏或肝脏疾病
  • 肌肉骨骼疾病或障碍,例如未来五年内很可能需要手术的骨关节炎
  • 严重、慢性或进行性的神经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任何类型的痴呆,包括阿尔茨海默病
    • 控制不佳的癫痫
    • 复杂性癫痫发作障碍
    • 脑血管疾病
    • 脑瘫
    • 截瘫、四肢瘫痪
    • 脊髓灰质炎
    • 帕金森病
    • 运动神经元病、亨廷顿病、肌营养不良症
    • 朊病毒病
    • 复发型和/或进行性多发性硬化症
  • 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严重缺血性心脏病
    • 心肌病
    • 未来五年内很可能需要手术和/或其他介入治疗的瓣膜疾病
    • 未来五年内很可能需要手术和/或其他介入治疗的主动脉瘤
  • 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严重和/或进行性限制性肺病(包括间质性肺病)
    • 严重和/或进行性阻塞性肺病
    • 囊性纤维化
  • 重大或致残性遗传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遗传性贫血和凝血障碍
    • 原发性免疫缺陷
    • 戈谢病
  • 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在新西兰可能需要使用泼尼松(Prednisone)、甲氨蝶呤(Methotrexate)、硫唑嘌呤(Azathioprine)、柳氮磺吡啶(Salazopyrin)或类似费用的免疫抑制药物以外的免疫抑制药物进行治疗
  • 在原籁国接受最佳矫正后仍有严重(71-90分贝)听力损失或重度双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且需要重大支持,包括人工耳蜗植入
  • 在原籁国接受最佳矫正后视力仍为6/36或更差的严重视力障碍,或视野受限至15-20度且需要重大支持
  • 需要重大支持的严重发育障碍或严重认知障碍,包括但不限于:
    • 身体残疾
    • 智力障碍
    • 自闭症谱系障碍
    • 脑损伤
  • 需要重大支持的重大精神疾病和/或成瘾
  • 有耐多药结核病(MDR-TB)或广泛耐药结核病(XDR-TB)病史、诊断结果或治疗记录者,除非新西兰呼吸科或传染病科专科医生根据《新西兰结核病治疗指南》(New Zealand Guidelines for Tuberculosis Treatment)审查其档案或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确认其已获清除

注:上文A4.10.1所列清单并非可能表明申请人不具备可接受健康标准的病况的完整清单。

A4.10.2 评估居留类签证申请人是否不太可能对新西兰医疗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

  1. 如果新西兰移民局医疗评估员认为,申请人的病况或多种病况存在较高概率需要花费超过8.1万新西兰元的医疗服务,则不满足居留类签证申请人必须不太可能对新西兰医疗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的要求。

    注:评估将按当前费用计算,不作通货膨胀调整。

  2. 对于急性病况,医疗评估员将就该病况或多种病况是否存在较高概率,在健康要求评估作出之日起五年内需要花费超过8.1万新西兰元的医疗服务,提供意见。
  3. 对于慢性复发性病况,医疗评估员将就该病况或多种病况在其预计病程期间,是否存在较高概率需要花费超过8.1万新西兰元的医疗服务,提供意见。
  4. 以下因素不影响对申请人是否不太可能对医疗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的判断:
    1. 个人或组织支付可能所需的医疗服务、药品或住宿照护费用的能力。
    2. 申请人获得私立医疗系统服务的能力。
    3. 申请人拥有医疗保险。
    4. 家人、朋友或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照护的能力。

A4.10.5 评估居留类签证申请人是否不太可能对新西兰特殊教育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

  1. 如果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MoE)认定申请人的身体、智力或感官状况,或其语言和社交沟通能力存在较高概率将使其有资格获得持续资源计划(Ongoing Resourcing Scheme,ORS)资助,则不满足居留类签证申请人必须不太可能对新西兰特殊教育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的要求。
  2. 如已认定申请人存在较高概率将有资格获得ORS资助,则以下因素不影响对申请人是否不太可能对新西兰特殊教育服务造成重大费用负担的判断:
    1. 个人或组织支付教育服务费用的能力。
    2. 个人提供居家教育服务的能力。

A4.10.10 评估居留类签证申请人是否不太可能对新西兰医疗服务造成重大需求

  1. 如果新西兰移民局医疗评估员认为,申请人的病况或多种病况存在较高概率将需要目前在新西兰需求未得到满足的医疗服务,则不满足申请人必须不太可能对新西兰医疗服务造成重大需求的要求。
  2. 如已认定申请人存在较高概率可能需要目前在新西兰需求未得到满足的医疗服务,则以下因素不影响对申请人是否不太可能对新西兰医疗服务造成重大需求的判断:
    1. 个人获得私立医疗系统服务的能力。
    2. 家人、朋友或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照护的能力。

注:本指引不适用于根据RV2或RV4申请后续居留类签证的人。

原文与生效日期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