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5 健康指引概览

A4.5 Overview of health instructions

  1. 除下列情况外,所有签证申请人必须达到健康标准合格(acceptable standard of health)的要求:
    1. 其入境新西兰是为接受特定医疗治疗,且已获准为此目的签发签证;或
    2. 其根据RV2或RV4申请后续居留类签证(residence class visa)。
  2. 符合以下条件者,视为健康标准合格:
    1. 不太可能对公共卫生构成危害;并且
    2. 不太可能给新西兰的卫生服务或特殊教育服务带来重大费用或需求负担;并且
    3. 能够从事其申请签证所依据的,或作为签证签发条件所要求的工作或学习。
  3. 就本指引而言,'卫生服务'(Health services)包括所有通过卫生拨款(Vote Health)拨付资金的卫生及残障支持服务。
  4. 对居留类签证申请人与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使用各自不同的标准来评估其是否达到健康标准合格的要求。评估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是否达到健康标准合格时,会考虑其在新西兰的预期停留期限(见A4.10和A4.15)。
  5. 申请人须按以下方式提供其健康状况的证明:
    1. 拟在新西兰停留超过六个月,且具有结核病风险因素的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必须提供胸部X光证明(Chest X-ray Certificate)(见A4.25.1);
    2. 居留类签证申请人(A4.5(a)所列者除外),以及拟在新西兰停留超过12个月的临时入境类签证申请人,必须提供体检证明(Medical Certificate)和胸部X光证明(除A4.25(d)适用的情形外)(见A4.20和A4.25);
    3. 根据阿富汗紧急安置类别(Afghan Emergency Resettlement Category)申请永久居民签证(permanent resident visa)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胸部X光证明(见RV2.17、S4.35);
    4. 全球劳动力季节性签证(Global Workforce Seasonal Visa)申请人,无论其预期在新西兰停留多长时间,均必须提供体检证明和胸部X光证明(见A4.25)。

      注:孕妇及11岁以下儿童无需进行X光检查。

  6. 不过,如果移民官认为有必要以确定申请人是否达到健康标准合格的要求,移民官可以不论申请人在新西兰的预期停留期限,要求其提供胸部X光证明或体检证明。
  7. 一般而言,申请人的胸部X光证明或体检证明,自放射科医生或内科医生分别完成相应证明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的任何临时入境类或居留类签证申请均可使用该证明(见A4.25(c)和A4.20(d))。
  8. 部分被评估为未达到健康标准合格的申请人,可能获得医疗豁免(medical waiver)(见A4.60和A4.65)。
  9. 如果申请中所列的任何人未能满足必要的健康要求,且不符合获得医疗豁免的条件,该申请可能被拒绝。
原文与生效日期

本节译自新西兰移民局网站(Crown copyright)的《操作手册》,按 CC BY 3.0 NZ 许可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移民局无隶属关系。以英文原文为准,每周按原文核对一次;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