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偿还令 (Debt Repayment Orders)
Debt Repayment Orders
所有债务偿还令都直接发送给中央处理部门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处理。
债务偿还令由司法部 (Ministry of Justice) 根据2006年破产法 (Insolvency Act 2006) 签发,在客户为未解除破产者 (un-discharged bankrupt) 时可以签发。
与司法部的其他扣款令不同,债务偿还令不受任何受保护收入比率 (protected earnings rate) 的限制。付款一般支付给债务的监管人 (supervisor),但有时地区法院 (District Court) 会作为债务催收的代理人。
付款持续3年,或直至收到监管人或地区法院的进一步通知为止。
与地区法院扣款令不同,债务偿还令是通过SWIFTT系统中的PYECI界面管理,不是通过CORBI管理。
立法
- 债务偿还令,2006年破产法 (Insolvency Act 2006) 第5部分第3子部分
原文与版本
- Debt Repayment Orders —— 版本 2026年5月6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