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传教工作

Missionary work

在某些情况下,在新西兰境外从事传教工作的时间可被视为在新西兰居住并实际居留,以满足申领退伍军人补贴(Veteran's Pension)的资格条件。

传教工作包括宗教或教育事业的推进,以及对孤儿、年老体弱者、病患者或贫困者的维持、照顾或救助。

在海外大学或神学院(例如圣经学院或神学院)接受培训的期间,不能计入传教工作。

根据传教工作是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还是之后开始,在评估为申领退伍军人补贴而在新西兰居住并实际居留的期间时,传教工作的离境期间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2020年11月9日之前开始的传教派驻

客户如果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开始在新西兰境外的传教派驻,若符合以下条件,该期间可被计入居住并实际居留的期间,以满足退伍军人补贴的资格条件:

  • 正在从事传教工作且
  • 在前往海外从事传教工作之前通常居住在新西兰或
  • 在新西兰出生

如果客户的配偶/伴侣在客户从事传教工作期间一直陪同其左右,该配偶/伴侣也可以使用客户的这段传教时间。

注意 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开始、且持续到该日期之后的传教派驻,适用这些规则。

更多信息请参见:

《2005年慈善团体法》(Charities Act 2005)下作为慈善事业的传教工作

从派驻地暂时返回

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离境从事传教工作的客户(及其配偶/伴侣,如有)可以在传教派驻期间暂时返回新西兰(在2020年11月9日之后),例如休假或探亲,随后返回其原来在海外的传教派驻地。

在传教派驻期间暂时返回新西兰,不被视为中断该派驻。

2020年11月9日或之后开始的传教派驻

客户如果在2020年11月9日或之后开始在新西兰境外的传教派驻,若符合以下条件,该期间可被计入居住并实际居留的期间,以满足退伍军人补贴的资格条件:

  • 正在从事传教工作且
  • 在前往海外从事传教工作之前通常居住在新西兰且
  • 是为与某宗教团体相关联的慈善实体从事传教工作

如果客户在2020年11月9日或之后开始了新的派驻,即使是与同一传教机构合作,该客户也必须符合当时适用的、可被视为居住并实际居留的离境情形的要求。

法律依据

  • 为计算目的对特定离境情形的处理 《2014年退伍军人支援法》(Veterans' Support Act 2014)第185条
  • 从事传教工作期间的居住与实际居留 《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附表1AA第5(2)条
  • 传教士离境期间的处理 《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第10条
  • 慈善实体(定义) 《2005年慈善团体法》释义第4条

本节内容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