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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

Eligible charitable work

在某些情况下,在新西兰境外从事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eligible charitable work)的时间,可被视为在新西兰居住(residence)和在新西兰境内(presence),以满足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的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是指:

  • 为某一主要目的是向一个或多个国家中较为弱势的社区提供援助和协助的实体,从事全职自愿人道主义工作,并且
  • 作为由海外志愿服务组织(Volunteer Service Abroad Incorporated)委派的志愿者从事工作

注意 自愿工作是指客户为该慈善实体或代表该慈善实体工作,但并未因此获得工资或薪水。不过,他们可能获得少量津贴以帮助支付基本生活费用。

根据全职自愿工作是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还是之后进行,在评估是否符合领取退伍军人养老金所需的居住和在境内期间时,对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所涉及的境外缺席期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2020年11月9日之前提出的申请

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申请退伍军人养老金的客户,其境外期间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被计入符合领取退伍军人养老金资格所需的居住及在境内期间:

  • 其工作是作为由海外志愿服务组织委派的认可志愿者进行的,并且
  • 在境外期间仍保持惯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身份

2020年11月9日当天或之后

在2020年11月9日当天或之后开始在新西兰境外从事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的客户,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该段时间计入符合领取退伍军人养老金资格所需的居住及在境内期间:

  • 其工作是作为由海外志愿服务组织委派的认可志愿者进行的,并且
  • 在境外期间仍保持惯常居住身份,或者
  • 从事的是属于人道主义工作性质的全职自愿工作,并且
  • 该自愿工作是为一个与根据2005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2005)在新西兰注册的慈善实体有关联或关系密切的实体从事的,并且
  • 该自愿工作是代表一个以向较为弱势的社区提供援助和协助为主要职能的慈善实体进行的,并且
  • 在境外期间仍保持惯常居住身份

注意 这也意味着,如果客户希望将为非海外志愿服务组织的慈善机构所做的工作计入在内,只能计算自2005年慈善法生效(2005年7月1日)以后的时间。

海外志愿服务组织

海外志愿服务组织(Volunteer Service Abroad,简称VSA)是一家注册慈善机构,负责委派经认可的志愿者前往海外从事自愿工作。

该组织于1963年4月8日依据1908年法人社团法(Incorporated Societies Act 1908)注册成立为法人团体。

这意味着,对于由海外志愿服务组织委派前往海外从事自愿工作的客户,我们只能计算自1963年4月8日起的时间。

人道主义工作

人道主义工作包括提供有助于促进人类福祉的帮助和支持。

对于提供人道主义类服务的实体而言,2005年慈善法规定,希望注册为慈善机构的实体必须具有涵盖人道主义工作的慈善目的(charitable purpose)。

更多信息请参阅:

根据2005年慈善法认定传教工作属于慈善工作(Missionary work for charity under the Charities Act 2005)

就境外慈善工作判定是否在新西兰惯常居住(Deciding ordinarily resident in New Zealand for overseas charitable work)

法律依据

  • 各类缺席期间的处理(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第9(1)(b)(iv)条,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
  • 慈善目的的含义及附带非慈善目的的效力第5条,2005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2005)

本节内容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