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受抚养生活津贴(Supported Living Payment)

Supported Living Payment

当一名来自荷兰的申请人除居住资格外,符合新西兰受抚养生活津贴(Supported Living Payment)(健康状况、伤害、残疾或完全失明)的所有资格条件时,其可能依据与荷兰签订的协议获得资格。

与荷兰的协议允许将20岁以后在荷兰的居住视为在新西兰的居住,以使申请人满足受抚养生活津贴(健康状况、伤害、残疾或完全失明)的居住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符合新西兰的医疗标准。

申请人还可能有权获得荷兰养老金,该养老金可能从新西兰受抚养生活津贴(健康状况、伤害、残疾或完全失明)中直接扣除。

SWIFTT

当依据与荷兰的协议批准受抚养生活津贴(健康状况、伤害、残疾或完全失明)时,你需要通过SWIFTT系统中的SDT1A界面添加互惠标识,在权益代码字段中输入12(荷兰2002)。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国际服务处(International Services)或参见:

注意 用于照护病患或体弱者的受抚养生活津贴不可依据荷兰协议支付。

法律依据

  • 合并计算(Totalisation)《2003年社会福利(与荷兰互惠)令》(Social Welfare (Reciprocity with the Netherlands) Order 2003)第7条
  • 援助,受抚养生活津贴 第2部分,第4分部,《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第34-37条
  • 减少福利的因素:境外养老金权益,《2018年社会保障法》第187-191条
  • 影响福利的因素,《2018年社会保障条例》(Social Security Regulations 2018)第118-136条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