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抚养生活津贴(Supported Living Payment)
Supported Living Payment
当一名来自荷兰的申请人除居住资格外,符合新西兰受抚养生活津贴(Supported Living Payment)(健康状况、伤害、残疾或完全失明)的所有资格条件时,其可能依据与荷兰签订的协议获得资格。
与荷兰的协议允许将20岁以后在荷兰的居住视为在新西兰的居住,以使申请人满足受抚养生活津贴(健康状况、伤害、残疾或完全失明)的居住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符合新西兰的医疗标准。
申请人还可能有权获得荷兰养老金,该养老金可能从新西兰受抚养生活津贴(健康状况、伤害、残疾或完全失明)中直接扣除。
SWIFTT
当依据与荷兰的协议批准受抚养生活津贴(健康状况、伤害、残疾或完全失明)时,你需要通过SWIFTT系统中的SDT1A界面添加互惠标识,在权益代码字段中输入12(荷兰2002)。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国际服务处(International Services)或参见:
- 单亲抚养津贴(Sole Parent Support)资格条件
- 受抚养生活津贴(Supported Living Payment)居住资格
- 来自荷兰的申请人
- 2013年7月15日后在荷兰的福利权益
注意 用于照护病患或体弱者的受抚养生活津贴不可依据荷兰协议支付。
法律依据
原文与版本
- Supported Living Payment —— 版本 2026年2月5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