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移民局更新投资者签证及退休签证资金规定,子女随行资格放宽
Amendment Circular 2026-22
新西兰移民局(Immigration New Zealand)于2026年8月12日发布第2026-22号修订通知(Amendment Circular No. 2026-22),对移民操作手册(Operational Manual)中的多项签证指引作出修订,涉及Active Investor Plus(AIP)投资者签证、家长退休(Parent Retirement)和临时退休(Temporary Retirement)类别,以及受抚养子女(dependent children)的居民签证资格。相关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移民官在处理申请时须按新指引执行。
Active Investor Plus(AIP)签证资金规定
涉及BN6.5、BN7.10、BN8.10条款的修订明确,申请人用于投资的指定资金(nominated investment funds)必须是在其原始赚取或获得资金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内,通过银行系统合法转出;若资金来自赠与,赠与行为也必须符合当地法律。
其他修订还包括:
- 新增“商业借贷机构”(commercial lending institution)的定义;
- 取消要求管理基金(managed funds)必须签订不可撤销协议(non-revocable agreement)的规定;
- 更正一处引用错误;
- 明确任何借入资金必须来自与指定资金相同的司法管辖区。
家长退休和临时退休类别
涉及F3.10、F3.25、V3.120条款的修订,将家长退休(Parent Retirement)和临时退休(Temporary Retirement)签证的资金转移要求,调整为与AIP签证一致。
受抚养子女的居民签证资格
涉及F5.1、RV1.20、R5.66条款的修订,放宽了在父母获批居民签证之后出生的子女(dependent children)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 若父母持有Investor 1或Investor 2类别签证,即使父母并非长期在新西兰居住,子女仍可申请受抚养子女居民签证;
- 若父母持有AIP签证,子女可获得与父母相同期限的旅行条件(travel conditions);
- 子女作为父母申请中的附属申请人(secondary applicant),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永久居民签证、变更旅行条件,或第二份及后续居民签证。
新西兰移民局表示,相关修订内容后续将正式发布在移民操作手册中,详情可在其官网www.immigration.govt.nz查阅。
本文编译自移民局(Immigration New Zealand)公开发布。原文:https://www.immigration.govt.nz/assets/inz/documents/amendment-circulars/Amendment-Circular-2026-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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