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偿债令 (Debt Repayment Orders)

Debt Repayment Orders

所有偿债令(Debt Repayment Orders)都直接发送给中央处理部门(Central Processing Unit)进行处理。

偿债令由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根据200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2006)发出。这类命令可以在客户是未解除破产者(undischarged bankrupt)时发出。

与司法部的其他扣款令不同,偿债令没有受保护收入率(protected earnings rate)。款项一般支付给债务监管人(supervisor of the debt),但有时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会作为代理人收取债务。

付款持续3年,或直至收到监管人或地区法院的进一步通知为止。

与司法部的其他扣款令不同,偿债令是通过PYECI管理的,而不是通过CORBI。

法律依据

  • 偿债令,200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2006)第5部分第3子部分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