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关系变化而复审的生效日期
Effective date of review due to change in relationship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进行复审,即客户:
- 结婚、开始事实伴侣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或缔结民事结合(civil union)
- 与前伴侣和解
- 分居
- 符合资格的伴侣选择取消祖父条款不符合资格伴侣(grandparented non-qualified partner)费率
- 其伴侣进入长期住宿照护(long-term residential care)或
- 其伴侣死亡
客户获得伴侣或和解时的夫妻费率支付
如果客户已在合理时间内(通常为14天内)告知情况变化,退伍军人养老金的费率应从最早可适用的日期起改为夫妻费率。
仅在下列情况下才应核定存在超额支付(overpayment):
- 客户未能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告知生活状况变化或
- 客户故意误导社会发展部(Ministry of Social Development)
注意:如果领取祖父条款不符合资格伴侣费率的退伍军人养老金的夫妻分居,该祖父条款不符合资格伴侣费率即被取消(若之后他们再次和解,也不能再次被纳入该费率)。该不符合资格伴侣需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应的主要福利(main benefit)。
客户变为单身时的单身合住(single sharing accommodation)费率支付
退伍军人养老金的单身合住费率可从以下日期起支付:
- 客户分居次日或
- 其伴侣进入长期住宿照护当日(即使双方的关系状态并未发生变化)
如果该关系已结束,本身不符合退伍军人养老金申领资格的伴侣,将需要测试其获得其他援助的资格。
客户变为单身时的单身独居(single living alone)费率支付
当客户符合独居的定义时,退伍军人养老金的单身独居费率可从以下日期起支付:
- 客户符合独居定义的日期
- 其伴侣进入长期住宿照护当日(尽管关系状态并未发生变化)
- 关系结束次日
- 其伴侣死亡次日或
- 2013年9月2日
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伴侣在2013年9月2日之前死亡的例外情况
如果客户在2013年9月2日之前因伴侣死亡而处于独居状态,并在死亡之日起28天内联系了社会发展部,该客户可能可以从死亡次日起获得独居补贴(Living Alone Payment)。客户需填写独居补贴申请表(Living Alone Payment application form)。
如果独居补贴的申请在伴侣死亡28天后收到,或未收到申请,客户将从以下日期起获得单身独居费率:
- 客户符合独居定义的日期或
- 2013年9月2日
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更多信息请参阅:
- 事件发生14天后才告知
- 核心政策(Core policy)福利的关系状态
- 有伴侣的客户
- 单身独居费率
- 有伴侣或子女的客户死亡
- 伴侣处于长期住宿照护中的符合资格客户
- 受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Legislation)
- 《2014年退伍军人支持法》(Veterans' Support Act 2014)第173条,关于处于长期住宿照护中的人员的配偶或伴侣获得退伍军人养老金的资格
本节内容
- Effective date of review due to change in relationship —— 版本 2026年2月5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