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于新西兰并身处新西兰(Resident and present in New Zealand)
Resident and present in New Zealand
要获得新西兰养老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资格,客户必须在新西兰居住(resident)且身处(present)新西兰达到一定期限。
居住(Resident)
在新西兰居住(resident)是指:
- 客户必须已在新西兰安家,并一直在新西兰永久性地居住,或
- 如果客户只是最近才抵达新西兰,则必须有意在可预见的将来在新西兰安家。
「居住(resident)」与「通常居住于新西兰(ordinarily resident in New Zealand)」并不相同。
更多信息见:
身处(Present)
身处新西兰(present in New Zealand)是指客户必须实际身处新西兰境内。
更多信息见:
居住期限与身处期限的计算
在计算客户在新西兰的居住期限与身处期限时,一年按365天计算(包括客户抵达新西兰和离开新西兰当天)。
居住期限只计入客户合法居住并身处新西兰的期间。
客户身处新西兰但非法居住(unlawfully resident)于新西兰的任何期间(即没有有效签证或许可的期间),不计入新西兰居住期限与身处期限的计算。
示例
情景 | 客户是否合法居住并身处新西兰 | 该居住并身处新西兰的期间是否计入评估? |
一名客户持临时入境签证来新西兰3年,意图永久居住在新西兰。 客户在此期间申请并获得了新西兰国籍。 | 是,客户在获得新西兰国籍之前的3年里合法居住并身处新西兰。 | 是,将这3年计入评估。 |
一名客户持临时入境签证来新西兰完成2年的学业,意图完成后返回原籍国。 多年后,他们返回新西兰退休。 | 否,虽然客户合法身处新西兰,但他们来新西兰只是为了完成学业。 | 否,不将这2年计入评估。 |
一名客户持临时入境签证来新西兰5年,意图永久定居。 客户办理了成为永久居民的手续,并获得了取代该临时入境签证的居民类签证(residence class visa)。 客户离开新西兰前往法国居住,直到退休才返回新西兰。 | 是,客户在持临时签证的这5年里合法居住并身处新西兰,因为他们意图永久留在新西兰,并通过申请成为永久居民朝此目标努力。 | 是,将这5年计入评估,但客户不在新西兰的任何期间均不计入。 |
某人被其本国派驻新西兰担任外交代表(高级专员/大使/领事/出差办事处人员等)4年,之后返回原籍国。 10年后,他们返回新西兰退休。 | 否,虽然客户合法身处新西兰,但他们来新西兰只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代表原籍国的外交职务。 他们没有居住在新西兰的意图,若非因公否则不会身处新西兰。 | 否,不将这4年计入评估。 |
一名新西兰公民居住在海外,每年来新西兰一次,为期5个月,仅为探望家人及在新西兰观光,并无在新西兰居住的意图。 他们一直这样做,直到退休。 该客户决定在新西兰退休,并在65岁时移居新西兰。 | 否,虽然客户合法身处新西兰,但他们在新西兰只是作为访客。在这些探访期间,他们并无在新西兰居住的意图。 | 否,客户作为访客在新西兰的任何时间均不计入评估。 |
一名新西兰公民在海外一所神学院完成5年的学业,意图完成培训后返回新西兰。 该客户已婚,有2个孩子。 在客户于海外完成学业期间,其伴侣与孩子仍留在新西兰的家中。 在这5年里,客户每年都会返回新西兰与伴侣、孩子团聚,在家中休假2个月。 在新西兰的这2个月期间,他们与伴侣和孩子一同住在家中,参加他们所属教会的活动,并在当地社区学院担任义务职业顾问(Career Counsellor)。 | 是,尽管客户在这5年里在新西兰停留的时间不长,但他们表现出与新西兰的紧密联系,其在新西兰的时间并不具有旅行者/临时访客的性质。 他们的意图是完成培训后返回新西兰。 | 是,将客户在新西兰的5年学习期间所有的2个月休假期都计入评估。 |
一名新西兰公民居住在海外,每年夏季来新西兰一次,为期3个月,仅为探望家人,并无在新西兰居住的意图。他们在新西兰没有住所,寄宿在亲属家中。 他们一直这样做,直到退休。 该客户决定在新西兰退休,并在65岁时移居新西兰。 | 否,虽然客户合法身处新西兰,但他们在新西兰只是作为访客。 在这些探访期间,他们并无持续在新西兰居住的意图。 | 否,客户作为访客在新西兰的任何时间均不计入评估 |
一名新西兰公民以「飞入飞出」(fly-in, fly-out)的方式,在海外一家矿业公司担任承包商(contractor)工作5年。 工作期间由雇主提供住宿,他们在海外没有房产。 由于他们是承包商,其收入不在来源地预扣税款。 他们在新西兰及其工作所在国均有纳税义务。 在这5年里,他们每2个月返回新西兰的家中住2周。 在每2个月于新西兰度过的这2周期间,他们与伴侣和孩子一同住在家中,参加他们所属教会的活动,并定期与原球队在家附近的室内运动中心进行非正式篮球比赛(pick-up basketball)。 | 是,尽管客户在这5年里在新西兰停留的时间不长,但他们表现出与新西兰的紧密联系,其在新西兰度过的时间具有居住的性质,而在海外的时间仅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不具有居住性质。 他们的意图是合同结束后返回新西兰 | 是,将客户在海外工作的5年期间所有在新西兰的2周休假都计入评估。 |
一名外国公民客户持临时签证来新西兰3个月,与刚生育的女儿同住。 客户没有其他家人,其意图是在新西兰定居,与子女及孙辈同住,并已申请居民签证。 3个月期满、临时签证到期后,客户返回原籍国,重新申请新西兰临时签证。 签证申请审理一直需要3个月才能完成。 临时签证一获批,客户便返回新西兰,并在临时签证到期时离境,再重新申请新西兰临时签证。 在离开新西兰期间,他们开始办理出售房屋及财产的手续,为永久移居新西兰做准备。 客户持续这样做了5年,之后才获得居民类签证(residence class visa)。 | 是,尽管客户在新西兰的每次3个月行程中都持临时签证,但他们在此期间度过的时间具有居住的性质,而身处海外的时间仅是为了不在新西兰逾期停留。 他们的意图很明确,即永久来新西兰与家人团聚。 | 是,将这5年期间他们持临时签证身处新西兰的所有3个月期间都计入评估。 |
在库克群岛(Cook Islands)、纽埃(Niue)或托克劳(Tokelau)的居住与身处期间
客户可将在库克群岛、纽埃、托克劳的居住与身处期间,或这些地区的组合,用以满足自50岁起在新西兰需居住并身处5年的要求。
对于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后年满65岁的客户,所需的居住与身处年数将根据其出生日期确定。
一般而言,1959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客户,自20岁起至少需要在新西兰居住并身处10年;1977年6月30日之后出生的客户,最多需要居住并身处20年。
客户可以用在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的居住与身处期间的任意组合,来满足超出新西兰最低10年居住并身处要求之外的额外居住与身处要求。
法律依据
- 新西兰养老金的居住资格要求,见section 8,《2001年新西兰养老金与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
- 社会保障豁免,见Schedule 1, Article 48,《1971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Act 1971)
本节内容
- Resident and present in New Zealand —— 版本 2026年2月9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