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居其他国家
Move to another country
当客户打算在新西兰或加拿大以外的国家居住26周或以上时,这可能会影响其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的资格。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客户仍可能有资格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
- 他们因此前在新西兰的居住而符合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的资格,并且
- 他们正迁往与新西兰签有协定的国家
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的发放应从客户离开加拿大后的下一个发薪日起停止,直到客户能够在其迁往的国家对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实为止。
居住
新西兰养老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或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不能支付给离开加拿大、迁往与新西兰没有协定的国家居住的客户,因为客户在申请境外发放之日必须是新西兰的通常居民并身处新西兰境内。
如果客户是凭借其在加拿大的居住以满足新西兰居住资格要求而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的,则根据其具体情况,他们可能无权在另一个国家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
示例
一名领取新西兰养老金的客户在新西兰仅居住了三年,但有足够的加拿大可计入期间(creditable periods),使其能够满足新西兰养老金的最低居住要求。该客户无权将发放转至第三国境外(除非该国同样与新西兰签有互惠协定)。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见:
立法
- 居住在另一国 article X 《1996年社会福利(与加拿大互惠)令》(Social Welfare (Reciprocity with Canada) Order 1996)
- 离开加拿大超过26周 article V(3) 《1996年社会福利(与加拿大互惠)令》
- 已批准福利金领取资格或金额的复核,第6部分第3分部, section 304-310 《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
- 冬季能源补贴(Winter energy payment):复核后终止发放 section 75 《2018年社会保障法》
- 离开新西兰对新西兰养老金的影响 section 21 《2001年新西兰养老金及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1958年战争抚恤金法》(War Pension Act 1958)
- 新西兰养老金的境外发放 section 26 《2001年新西兰养老金及退休收入法》、《1958年战争抚恤金法》
- 某些临时离境的首26周 section 22 《2001年新西兰养老金及退休收入法》
- 在指定太平洋国家领取新西兰养老金的资格 section 31 《2001年新西兰养老金及退休收入法》
原文与版本
- Move to another country —— 版本 2026年2月5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