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

Veterans Pension

当一名来自丹麦的客户符合新西兰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的所有资格条件,但不符合居住条件时,他们可能根据与丹麦的协定而获得资格。

与丹麦的协定允许将客户自20岁起在丹麦居住的期间视为在新西兰居住和居留,以满足退伍军人养老金的居住期间资格条件。

客户必须符合新西兰的服役和伤残资格条件。

客户也可能有权获得丹麦养老金,该养老金可能会从其新西兰的应得金额中直接扣除。

注意,当退伍军人养老金是依据与丹麦的协定而批准时,你需要在SWIFTT系统中使用NDTA屏幕添加互惠标识,在应得代码(entitlement code)字段中输入10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国际服务处(International Services)或退伍军人养老金中心(Veterans Pension Centre),或参见:

法律依据

  • 影响福利金的因素:享有海外养老金的权利,《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第187-191条
  • 影响福利金的因素,《2018年社会保障条例》(Social Security Regulations 2018)第118-136条
  • 退伍军人养老金的权利,《1954年战争抚恤金法》(War Pensions Act 1954)第70条
  • 退伍军人养老金的海外支付,《1954年战争抚恤金法》(War Pensions Act 1954)第74J条
  • 在丹麦的居住,《1997年社会福利(与丹麦互惠)令》(Social Welfare (Reciprocity with Denmark) Order 1997)第16条
  • 与新西兰福利金相关的合算,《1997年社会福利(与丹麦互惠)令》(Social Welfare (Reciprocity with Denmark) Order 1997)第17条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