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新西兰退休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当一名来自丹麦的客户除居住条件外满足新西兰退休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的所有资格条件时,其可能根据与丹麦的协定获得资格。

与丹麦的协定允许将客户自20岁起在丹麦居住的期间视为在新西兰居住和居留的期间,以满足其新西兰退休金的居住期限资格条件。

客户必须达到新西兰规定的合格年龄。

客户也可能有权领取丹麦养老金(Danish pension),该养老金可能从其新西兰应领金额中直接扣除。

注意当根据与丹麦的协定批准新西兰退休金时,你需要在SWIFTT系统中使用NDTA界面添加互惠标识,并在应领代码字段中输入10。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国际服务部(International Services)或参见:

立法

  • 减少福利金的因素:享有境外养老金的权利,《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第187-191条
  • 影响福利金的因素,《2018年社会保障条例》(Social Security Regulations 2018)第118-136条
  • 居住资格条件,《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第8条
  • 不计入的缺席期间,《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第9条
  • 作为传教士缺席的期间不计入,《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第10条
  • 在丹麦的居住,《1997年社会福利(与丹麦互惠)令》(Social Welfare (Reciprocity with Denmark) Order 1997)第16条
  • 与新西兰福利金相关的合并计算,《1997年社会福利(与丹麦互惠)令》第17条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