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ence from New Zealand — 离开新西兰
Absence from New Zealand
以本人资格领取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的客户,可以离开新西兰,并在最长26周内继续领取其养老金。
如果客户在海外停留超过30周,则从其离开新西兰之日起,不再符合领取退伍军人养老金的资格。
但是,如果客户返回新西兰的时间被延误,且该延误是由客户出发前无法预见、且超出客户控制范围的情况造成的,客户仍可能符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
对于按祖父条款(grandparented)领取非合格配偶比率(non-qualified rate)退伍军人养老金的夫妇,如果合格配偶离开新西兰,并且在该离境期间或其部分期间内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则祖父条款待遇终止。
客户在任何离境期间都必须保持惯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身份。
如果客户离开新西兰的原因是以下情形,可以在更长时间内继续领取养老金:
独居比率(Single living alone rate)
只要客户仍符合资格,独居比率可以在最长26周的海外离境期间内持续支付。
额外帮助(Extra help)
离开新西兰的客户可以在28天内继续领取其持续性额外帮助(Extra help)补贴。
当客户离开新西兰时,额外帮助补贴不得延续超过28天。请参阅相关额外帮助中的「离开新西兰」部分。
更多信息请参阅:
- 海外离境对按祖父条款领取待遇客户的影响
- 祖父条款何时终止
- 离境期间的计算
- 离开新西兰
- 未告知离境情况
- 独居比率与离开新西兰
- 一方配偶留在新西兰时的资格
- 资格在离境期间开始生效
- 互惠协定(Reciprocal Agreements)
- 返回新西兰
- 返回新西兰被延误
- 往返海外,通用可携性(General portability) 退伍军人养老金的海外支付
- 往返海外 与太平洋国家的特殊可携性安排
- 核心政策(Core policy) 在新西兰惯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 in New Zealand)
立法依据
- 离开新西兰对退伍军人养老金的影响 《2014年退伍军人支持法》(Veterans' Support Act 2014)第176条
- 祖父条款何时终止(离开新西兰) 《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附表1AA第3部分第7(2)(d)(i)及(ii)条
本节内容
原文与版本
- Absence from New Zealand —— 版本 2026年11月2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