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子女年满18岁

Child turns 18

受抚养子女通常须未满18岁,方可被纳入其父母或照顾者在丹麦领取的扶养生活津贴(Supported Living Payment)。

子女年满18岁后,通常不再被视为受抚养子女,须自该子女18岁生日后的下一个发放周期起,从其父母或照顾者的扶养生活津贴中予以剔除。

但是,如果该18岁子女仍在继续接受教育且尚未经济独立,该子女可继续被视为受抚养子女,并在有限期间内继续被纳入其父母或照顾者的扶养生活津贴。

在此类情况下,须自以下日期之后的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将该子女剔除:

  • 该子女不再符合上述条件之日 或
  • 该子女年满18岁当年的12月31日

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更多信息请参见:

立法

  • 对福利金领取资格或发放金额的酌情复核 subpart 3 part 6, Social Security Act 2018
  • 子女年满18岁的影响 subpart 18 part 2, Social Security Act 2018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