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居其他国家
Move to another country
当客户打算在新西兰或丹麦以外的国家居住26周或更长时间时,这可能会影响其领取新西兰福利金(benefit)或养老金(pension)的资格。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客户仍可能有资格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
- 他们移居的国家与新西兰订有协定,且他们符合该协定规定的条件
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的发放应在客户离开丹麦后的下一个发薪日起停止,直至客户能够在其移居的国家对其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实(test)为止。
居住要求(Residence)
对于离开丹麦前往与新西兰没有订立协定的国家居住的客户,不能向其发放新西兰退休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或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因为客户在申请境外发放之日必须是新西兰的常住居民(ordinarily resident)并实际身处新西兰。
如果客户是通过使用其在丹麦的居住期来满足新西兰居住资格要求而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的,那么根据具体情况,他们可能无权在另一个协定国家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
示例
一名领取新西兰退休金的客户在新西兰居住了6个月,其利用在丹麦的保险期(period of insurance)来满足新西兰退休金的居住要求。
该客户现在想移居丹麦,但此前并无加拿大居住记录。尽管新西兰与丹麦订有协定,但该客户在新西兰的居住期不足,无法有资格获得境外发放。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国际服务部(International Services)或参阅:
法律依据(Legislation)
- 已授予福利金的资格或金额之复核(Review of entitlement to, or rate of, benefit granted),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第6部分第3分部第304-310条
- 冬季能源补贴:复核后终止(Winter energy payment: termination on review),2018年社会保障法第75条
- 境外发放(Payment overseas),1954年战争养老金法(War Pensions Act 1954),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第26条
- 离开新西兰之影响(Effect of absence from New Zealand),1954年战争养老金法,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第21条
- 在第三国居住(Residence in a Third State),1997年社会福利(与丹麦互惠)令(Social Welfare (Reciprocity with Denmark) Order 1997)第23条
- Move to another country —— 版本 2026年2月5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