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根据《2005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2005)为慈善实体从事志愿工作

Voluntary work for charitable entity under the Charities Act 2005

自2005年7月1日起,任何因从事志愿工作而在海外的缺席期间,若要计入在新西兰的居留和在场时间,该慈善实体必须根据《2005年慈善法》在新西兰注册。

如果该实体不是注册慈善机构,相关期间不被视为合格的志愿工作,也不能作为在新西兰的居留和在场时间处理。

慈善机构可能会被从《2005年慈善法》下除名。

关于某慈善机构何时注册、以及任何除名情况或除名期间的详情,可在慈善机构注册名录(Charities Register)中查询。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