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2005)为慈善实体从事志愿工作
Voluntary work for charitable entity under the Charities Act 2005
自2005年7月1日起,任何因从事志愿工作而在海外的缺席期间,若要计入在新西兰的居留和在场时间,该慈善实体必须根据《2005年慈善法》在新西兰注册。
如果该实体不是注册慈善机构,相关期间不被视为合格的志愿工作,也不能作为在新西兰的居留和在场时间处理。
慈善机构可能会被从《2005年慈善法》下除名。
关于某慈善机构何时注册、以及任何除名情况或除名期间的详情,可在慈善机构注册名录(Charities Register)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