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教工作
Missionary work
在特定情形下,在新西兰境外从事传教工作所花费的时间,可被视为在新西兰居住并在新西兰境内居住以满足新西兰退休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的资格条件。
传教工作包括宗教或教育的推广,以及对孤儿或年老体弱者、病患者或贫困者的维持、照顾或救助。
在海外大学或神学院(例如圣经学院或神学院)接受培训所花费的时期,不能计入传教工作。
根据传教工作是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还是自该日起开始,在评估为符合新西兰退休金资格而在新西兰居住并在新西兰境内居住的期间时,传教工作缺席期间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2020年11月9日之前开始的传教派遣
如果客户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开始在新西兰境外的传教派遣,且其:
- 正在从事传教工作,并且
- 在前往海外从事传教工作之前,其惯常居住地在新西兰,或者
- 出生于新西兰
则该期间可计入为满足新西兰退休金资格而居住并在新西兰境内居住的期间。
注意 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开始、并持续到该日期之后的传教派遣,适用本规则。
欲知更多信息,请参见:
依据2005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2005)为慈善机构从事的传教工作
从派遣地暂时返回
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出发从事传教工作的客户(及其伴侣,如有)可在其传教工作期间(2020年11月9日之后)暂时返回新西兰(例如度假或探亲),之后再返回其原来在海外的传教派遣地。
在传教派遣期间暂时返回新西兰,不视为对该派遣造成中断。
2020年11月9日及以后开始的新派遣
如果客户在2020年11月9日及以后开始传教派遣,且其:
- 正在从事传教工作,并且
- 在前往海外从事传教工作之前,其惯常居住地在新西兰,并且
- 是为与宗教团体相关联的慈善实体(charitable entity)从事传教工作
则该期间可计入为满足新西兰退休金资格而居住并在新西兰境内居住的期间。
如果客户在2020年11月9日及以后开始了一项新的派遣,即使该派遣是与同一传教实体合作,该客户也必须符合当时适用的、可被视为居住并在新西兰境内居住的缺席期间的相关要求。
立法依据
- 从事传教工作期间的居住与在新西兰境内居住 第1AA附表(Schedule 1AA)第3部分第5(2)条,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
- 作为传教士缺席期间的处理 第10条,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
- 慈善实体(charitable entity)(定义) 第4条,2005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2005)
本节内容
- Missionary work —— 版本 2026年2月9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