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Eligible charitable work)
Eligible charitable work
在某些情况下,在新西兰境外从事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的时间,可被视为在新西兰居住和在场(residence and presence),以满足领取新西兰退休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是指:
- 为一个主要目的是向一个或多个国家中处境较为不利的社区提供援助和协助的实体从事全职自愿人道主义工作,并且
- 作为由海外志愿服务社团法人(Volunteer Services Abroad Incorporated)委派的志愿者从事工作
说明 自愿工作是指客户为慈善实体或代表慈善实体从事工作,且未因此获得薪金或工资。但他们可能获得了少量津贴以帮助支付基本生活费用。
根据客户申请新西兰退休金的时间是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还是之后,从事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的离境期间在评估是否满足新西兰退休金居住和在场要求时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2020年11月9日之前提出的申请
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申请新西兰退休金的客户,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其境外期间才可被计入居住和在场期间,以满足新西兰退休金的资格要求:
- 他们是作为由海外志愿服务社团法人委派的经认可志愿者从事工作,并且
- 在境外期间仍保持通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状态
2020年11月9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
在2020年11月9日及以后开始在新西兰境外从事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的客户,若满足以下情况,可将该期间计入居住和在场期间,以满足新西兰退休金的资格要求:
- 他们是作为由海外志愿服务社团法人委派的经认可志愿者从事工作,并且
- 在境外期间仍保持通常居住状态;或者
- 他们从事的是全职自愿工作,且该工作属于人道主义工作,并且
- 他们是为一个与依据《2005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2005)在新西兰注册的慈善实体有关联或关系密切的实体从事该自愿工作,并且
- 他们是代表一个主要职能是向处境较为不利的社区提供援助和协助的慈善实体从事该自愿工作,并且
- 在境外期间仍保持通常居住状态。
说明 这也意味着,如果客户希望将为非海外志愿服务社团法人以外的慈善机构所做的工作计入在内,只能计算自《2005年慈善法》(2005年7月1日)生效之后的时间。
海外志愿服务社团法人(Volunteer Services Abroad)
海外志愿服务社团法人(VSA)是一家注册慈善机构,负责委派经认可的志愿者前往海外从事自愿工作。
该机构于1963年4月8日依据《1908年社团法人法》(Incorporated Societies Act 1908)注册成立。
这意味着,对于由VSA委派前往海外从事自愿工作的客户,我们只能从1963年4月8日起计算其时间。
人道主义工作(Humanitarian work)
人道主义工作包括提供有助于促进人类福祉的帮助和支持。
对于提供人道主义类服务的实体,《2005年慈善法》规定,希望注册为慈善机构的实体必须具有涵盖人道主义工作的慈善目的。
更多信息请参阅:
法律依据(Legislation)
- 各类离境期间的处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慈善工作) section 9(1)(b)(iv) 《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
- 慈善目的的含义及附带非慈善目的的影响 section 5 《2005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2005)
本节内容
- Eligible charitable work —— 版本 2026年2月9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