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82年《公民身份(西萨摩亚)法》提出的申请

APPLICATIONS UNDER THE CITIZENSHIP (WESTERN SAMOA) ACT 1982

立法依据

第7条,1982年《公民身份(西萨摩亚)法》(Citizenship (Western Samoa) Act 1982)

概要

部长必须为以下人员授予公民身份:西萨摩亚公民,或第4条适用的人员,且该人员能使部长确信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 在1982年9月14日当天的任何时刻身处新西兰,或

b) 在1982年9月15日或之后合法入境新西兰,且依据《移民法》(Immigration Act)有权无限期留在新西兰。

政策

1. 1982年9月14日身处新西兰的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使移民局(the Department)确信,其在1982年9月14日当天的任何时刻确实身处新西兰,且当时为萨摩亚公民,则在授权范围内予以批准。

不能明确满足该要求的申请人

对于在1982年9月14日身处新西兰,但无法提供相关书面证据的申请人,将以呈文形式提交部长审理。应给予申请人机会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日期之前及之后均身处新西兰,以使部长确信其在1982年9月14日身处新西兰具有可能性。

2. 在1982年9月15日或之后合法入境新西兰的申请人

为明确满足该项要求以便列入附表(schedule),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1982年9月15日或之后合法入境新西兰,有权无限期留在新西兰,且为萨摩亚公民。

不能明确满足该要求的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该要求,则可改为依据《公民身份法》(Citizenship Act)以“授予”(Grant)方式申请公民身份。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