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新西兰公民身份(DEPRIVATION OF NEW ZEALAND CITIZENSHIP)

DEPRIVATION OF NEW ZEALAND CITIZENSHIP

立法

第16条

概要

如果部长确信某人在身为新西兰公民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期间,曾经:

  1. 通过任何自愿、正式的行为取得了另一国家的国籍或公民身份,并以有损新西兰利益的方式行事;或
  2. 自愿行使其所拥有的另一国籍或公民身份所赋予的任何特权,或履行其任何义务,且该行为有损新西兰利益,

则部长可剥夺该人的公民身份。

立法

第17条

概要

如果部长确信某人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公民身份的,可剥夺其公民身份:

  1. 欺诈;或
  2. 虚假陈述;或
  3. 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或
  4. 因错误而获得。

在下列情况下,部长不得剥夺该人的公民身份:

  1. 该公民身份是因错误而取得的;并且
  2. 剥夺该公民身份将导致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立法

第19条

概要

在收到部长拟剥夺其公民身份的通知后,该人可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申请declaration,主张剥夺公民身份的理由不充分。

政策

所有涉及剥夺公民身份的案件,均以提案形式提交部长,建议向该人发出通知,说明部长拟剥夺其公民身份,并说明理由。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