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方式(PRESCRIBED MANNER)

PRESCRIBED MANNER

以批准方式(grant)申请公民身份的申请必须以规定方式(prescribed manner)提交。规定方式的定义见《公民身份条例》(Citizenship Regulations)。

第4条

根据该法第8条、第9条或第10条提出的公民身份批准申请,必须:

  1. 采用秘书(Secretary)提供的表格
  2. 随附规定的费用
  3. 提交至本部(the Department)的一个办事处。

第5条

根据该法第12条签发的、证明某人获批公民身份的证书,必须采用部长当时规定的格式。

第6条

根据该法第21条提出的、要求出具某人为公民的证书的申请,必须:

  1. 采用秘书提供的表格提出,并致函秘书
  2. 随附规定的费用(如有)
  3. 提交至本部的一个办事处。

以批准方式申请公民身份

所有公民身份申请均应使用规定表格提出,具体为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 填妥并签署的申请表,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递交至本部;或
  • 以电子方式提交至本部的填妥的在线申请表。

直接寄送至部长办公室的申请将被转交本部,一般只有在收到完整申请并缴纳费用后,本部才会开始处理。

未按规定方式申请的申请人

未按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将获得机会补正缺陷。

对于未按规定方式申请有其理由的申请人,可要求将申请以提交件(submission)的形式呈交部长,并请求豁免该项要求。

部长在决定是否豁免该要求时,将考虑未提供的内容及其原因。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