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方式(PRESCRIBED MANNER)
PRESCRIBED MANNER
以批准方式(grant)申请公民身份的申请必须以规定方式(prescribed manner)提交。规定方式的定义见《公民身份条例》(Citizenship Regulations)。
根据该法第8条、第9条或第10条提出的公民身份批准申请,必须:
根据该法第12条签发的、证明某人获批公民身份的证书,必须采用部长当时规定的格式。 根据该法第21条提出的、要求出具某人为公民的证书的申请,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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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批准方式申请公民身份
所有公民身份申请均应使用规定表格提出,具体为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 填妥并签署的申请表,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递交至本部;或
- 以电子方式提交至本部的填妥的在线申请表。
直接寄送至部长办公室的申请将被转交本部,一般只有在收到完整申请并缴纳费用后,本部才会开始处理。
未按规定方式申请的申请人
未按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将获得机会补正缺陷。
对于未按规定方式申请有其理由的申请人,可要求将申请以提交件(submission)的形式呈交部长,并请求豁免该项要求。
部长在决定是否豁免该要求时,将考虑未提供的内容及其原因。
原文与版本
- PRESCRIBED MANNER —— 版本 2024年6月9日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