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授予方式获得国籍的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CITIZENSHIP BY GRANT
申请人必须符合1977年《国籍法》(Citizenship Act 1977,下称《国籍法》)第8(1)条和第8(2)条的要求,才能获得部长或其授权代表批准的通过授予方式获得国籍。
这些要求是:
1. 无限期居留权
申请人必须:
- 根据2009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2009)的规定,有权无限期留在新西兰[1],或者
- 有权在库克群岛、纽埃或托克劳无限期居留。
2. 居住时间
申请人必须:
- 以享有无限期居留权的身份在新西兰(或库克群岛、纽埃或托克劳)居住过:
- 在提交国籍申请前的五年内累计至少1,350天,并且
- 在这五年中的每一年内至少240天,
- 按照《国籍法》第8(5)条或第8(6)条所述,曾在王室服务机构(Crown Service)任职,或随配偶在王室服务机构任职,或者
- 在申请前20个月内累计居住450天,并且存在部长认为足以justify在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予以批准的特殊情况。
3. 品格
申请人必须品格良好。
4. 责任与权利
申请人必须对公民身份所带来的责任与权利有足够的了解。
5. 英语语言
申请人必须:
- 具备足够的英语语言知识,或者
- 符合《国籍法》第8(8)条规定的豁免此项要求的条件。
6. 居留意愿
申请人必须有意:
- 继续在新西兰(包括库克群岛、纽埃或托克劳)居住,
- 进入新西兰政府的王室服务机构工作,或者
- 随配偶在王室服务机构任职。
7. 完全行为能力
申请人必须能够理解国籍申请的性质以及成为公民所带来的后果,并能够表达该决定。
下文提供了关于本部门如何评估这些要求的更多信息。
注释
[1] 本节所指的权利适用范围,依据《移民法》第4条中对“新西兰”的定义确定。《移民法》中的定义不包括库克群岛、纽埃或托克劳(即“王国成员国”,Realm countries),这就是为什么在王国成员国的居住与居留权需要单独处理的原因。《国籍法》中的定义(包括王国成员国)适用于其他各节。
原文与版本
-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CITIZENSHIP BY GRANT —— 版本 2024年6月9日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