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0条评估申请人

ASSESSING APPLICANTS UNDER SECTION 10

立法

第10条

摘要

如果在某人出生时,其母亲是非因血统而取得新西兰公民身份的新西兰公民,部长必须向该出生于1978年1月1日之前的人授予公民身份。

政策

如果申请人明显符合要求,则按批次予以批准授予。

如果申请人无法使内政事务部(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确信其身份或其满足法律要求的能力,则以报告(submission)形式呈报部长。

如果申请人依法有权获得公民身份授予,但存在内政事务部认为部长应当知悉的特殊情况(例如,申请人获得公民身份是为了被驱逐至新西兰),该申请将通过报告(submission)转交部长,并说明部长对该申请人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授予公民身份。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内政部(DIA)《Citizenship Guidance Document》。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内政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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