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法院与罚款指南

证据——向法庭作出的事实陈述

Evidence - statements of fact made to the court

新西兰的司法制度是对抗式的(adversarial)。这意味着法官依赖至少两方提出相互对立的陈词(submissions),并在适当情况下提出证据。

当各方对与诉讼程序相关的事实没有达成一致时,证据会被提交给法庭。这可以通过证人亲自出庭或通过宣誓书(affidavit)的方式进行。

当一个人提供证据时,他们只被允许陈述事实。他们不被允许就应作出何种裁决发表意见。各方必须根据所提交的证据作出结案陈词(closing submi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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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书与宣誓声明——书面事实陈述

宣誓书(affidavits)与宣誓声明(affirmations)是载有宣誓该宣誓书或作出该宣誓声明之人所称属实的信息的文件。宣誓书和宣誓声明用于以书面形式提交证据。

如果文件的内容是以宗教经文进行宣誓的,该文件称为宣誓书(affidavit)。如果文件的内容被称为属实,但并未以宗教经文宣誓,该文件则称为宣誓声明(affirmation)。

以下信息涉及宣誓书和宣誓声明的基本要求。

制作宣誓书和宣誓声明的规则见于《高等法院规则》(High Court Rules)第9.68至9.89条

这些规则提及的是宣誓书,但同样适用于宣誓声明。以下信息同时适用于宣誓书和宣誓声明。

宣誓书程序

一般情况下,在提交和送达宣誓书时将采用以下程序:

  • 原告须在就以宣誓书方式提供证据达成协议并提交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或者如果规则规定可以以宣誓书方式提供证据,则在诉状(pleadings)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送达其想要提交的宣誓书。
  • 被告随后须在收到原告的宣誓书送达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送达其想要提交的宣誓书。
  • 原告随后须在进一步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送达其想要提交的用于答复的宣誓书。这些宣誓书的内容必须严格针对被告提出的要点进行答复。

宣誓书的内容

宣誓书应包含你想要提交的所有书面证据。它应以第一人称书写(例如,“我看到……”“他对我说……”),并且必须写明作出该宣誓书之人的全名、职业和居住地。它只能涉及如果你在审判中作证时可被采纳的事项,并且,如果是用于答复的宣誓书,其内容也必须严格限于答复。如果宣誓书包含不必要的材料,法庭可以拒绝阅读该宣誓书,并可能命令你支付因该宣誓书而产生的费用。

如果宣誓书提及某些文件,那么这些文件必须作为附件并作为证物(exhibit)加以提及。例如“原告的银行对账单,日期为01/01/01,标记为证物A(EXHIBIT A)”。证物本身必须标注宣誓书中为其指定的字母或数字(例如,银行对账单应标注字母“A”)。

一份文件要作为宣誓书或宣誓声明提交,必须由你在一名依法获授权接受宣誓书的人员面前宣誓或作出宣誓声明。该人员随后将在证物上标注证物说明(exhibit note)。

在文件被宣誓或作出宣誓声明之前,你应检查你是否已包含你想要提交作为证据的所有信息,并且你提供的信息“就你所知和所信而言真实无误”(true and correct to the best of your knowledge and belief)。如果作者已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确保其中所含的所有信息属实,且文件中没有错误,则该文件可被视为就作者所知和所信而言真实无误。

宣誓书中的错误不容易更正,你通常需要提交另一份宣誓书来更正最初的宣誓书。如果在宣誓之后,你发现其中存在错误,你应联系法庭登记处(court registry)。法庭登记处会告知你是否需要提交第二份宣誓书,或者你是否可以(在接受该宣誓书的人员面前)手写修改最初的宣誓书。

如果宣誓书的页数超过一页(不包括封面页),那么你必须在已签名页之前的每一页上签署姓名首字母(initial)。请注意,证物是附在签名页之后的,因此不需要签署姓名首字母。

宣誓与作出宣誓声明

在你作出验证其内容的誓言之前,文件并不构成宣誓书或宣誓声明。该誓言必须在一名依法获授权接受誓言的人员面前作出。

宣誓书的“宣誓”(swearing)指的是以《圣经》作基督教式宣誓。某些法庭备有其他宗教的经文。但是,高等法院一般只备有《圣经》,不备有其他经文。

如果你不想以《圣经》宣誓,你可以改为作出宣誓声明(affirm)。

获授权接受宣誓书和宣誓声明的人员

以下人员获授权在新西兰接受将提交至高等法院的宣誓书和宣誓声明:

  • 高等法院(或地区法院)的登记官/副登记官(Registrar/deputy registrar)
  • 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
  • 高等法院律师(Solicitor of the High Court)。

如果宣誓书或宣誓声明是在新西兰境外作出的,那么该宣誓书或宣誓声明可以由以下人员接受:

  • 在该国拥有权限的新西兰高等法院专员(Commissioner of the High Court of New Zealand)
  • 根据该国法律获授权接受宣誓书的人员
  • 获法官授权主持誓言的人员。

误导司法的罪行

误导司法被法庭视为严重行为。故意误导司法可被视为刑事罪行,可判处监禁。有关误导司法罪行的刑事法规见于《1961年刑事罪行法》(Crimes Act 1961)第108至117条

证人陈述书

本节仅适用于2026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普通诉讼(Ordinary Proceedings),或法官已下令遵循此程序的案件。

在高等法院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清晰、准确地提交证据对确保审判公正至关重要。各方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通过证人陈述书(witness statements),其中列明一个人或专家打算在法庭上提供的事实性或专家证据。证人陈述书是支持审判中将要提出的案件的证据。以下概述了有效的证人陈述书必须包含的内容以及必须提交的时间要求。

什么是证人陈述书?

证人陈述书是对一个人打算在审判中提供的证据的书面记录。它可以来自事实证人(factual witness)或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该陈述书必须以证人本人的语言写成,并反映其个人所知的情况或专家意见。它不是法律陈词或论证。

有效的证人陈述书必须:

  • 符合首要目标(overriding objective);并且
  • 以证人本人的语言写成——而非起草该证人陈述书的律师的语言;并且
  • 避免不可采纳的内容、论证、重复或不必要的文件引用;并且
  • 限于争议事项,并且,对事实证人而言,须基于个人所知的情况;并且
  • 由证人签署,并声明该证据真实无误;并且
  • 对专家证人而言,须包含符合专家证人行为守则(expert witness code of conduct)的确认。

参见《高等法院规则》第9.7条

证人陈述书必须于何时送达?

事实证人陈述书必须依据《高等法院规则》第7.4(4)条在诉讼程序早期送达。

向另一方或各方送达事实证据存在一套默认时间表(default timetable);参见《高等法院规则》第7.4(4)条。除非法官另有指示,原告的证人陈述书必须在最终答辩状(final statement of defence)提交后25天内送达。被告的证人陈述书必须在收到原告的证据(证人陈述书、草拟的时间顺序表(chronology)及辅助文件)后45天内送达。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在诉讼程序后期送达进一步的事实证人陈述书,但这可能仅是针对特别复杂案件的例外情形。如果你认为有此必要,你需要向法官申请指示。

证人询问——口头事实陈述

诉讼各方可以传召证人口头提供证据,并对该证据进行询问。

本节概述了传召和询问证人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有关证据程序的规则已更新,相关信息见于

签发传票

如果你需要某人作为证人提供证据,且你认为该人可能不会出席提供证据,你可以申请签发传票(subpoena)。传票要求被送达传票的人在特定日期和时间出庭提供证据,直至其被解除义务或被法庭告知不再需要出席为止。传票必须亲自送达证人。

如果某人已被传召但未出席,可被逮捕。如果其没有不出席的合法理由,可被罚款最高$500。

如果你想签发传票,你应提交:

证人费用

如果你传召证人出席,你必须依照《1974年证人与口译员费用条例》(Witnesses and Interpreters Fees Regulations 1974)中相关的费率标准,向该证人支付补贴和旅行费用。

专家证人

本节仅适用于2026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普通诉讼,或法官已下令遵循此程序的案件。

专家证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长、提供证据以协助法庭理解复杂/技术性问题的人。在一般诉讼程序中,除非法官允许更多,否则每一方对每个议题只能传召一名专家。专家必须以本人的语言提交一份书面陈述,重点阐述其对相关争议事项、且在其专业范围内的意见。

在审判之前,各方的专家证人一般须互相会商(confer)。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9.44条,法庭可以指派一名独立的协调人(independent facilitator),在法庭之外主持专家会议。法官可指示该会议在各方或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其目的是让专家找出意见一致和不一致之处,并为法庭出具一份联合声明,说明各自的立场。

参见《高等法院规则》第9.1A条、第9.7条、第9.36AAA条、第9.43条和第9.44条以了解更多信息。

误导司法的罪行

误导司法被法庭视为严重行为。故意误导司法可被视为刑事罪行,可判处监禁。有关误导司法罪行的刑事法规见于《1961年刑事罪行法》第108至117条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Going to court and fin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