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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为海外传教工作离境前是否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

Deciding ordinarily resident in New Zealand for overseas missionary work

2020年11月9日之前开始的传教任职

在新西兰以外出生,且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开始在新西兰以外地区从事传教任职的客户,在离开新西兰前往境外从事传教工作之前,必须一直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

在新西兰出生,且在2020年11月9日之前开始在新西兰以外地区从事传教任职的客户,在离开新西兰前往境外从事传教工作之前,没有必须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的要求。

2020年11月9日及以后开始的传教任职

自2020年11月9日起开始在新西兰以外地区从事传教任职的客户,在离开新西兰前往境外从事传教工作之前,必须一直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

更多信息见:

居住资格(Residency qualifications)

判定客户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是否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

要判定客户在开始传教工作之前是否一直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必须考虑若干因素。

能够表明客户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的一些关键特征包括:

  • 他们在新西兰的实际居留并非临时性或作为旅行者的停留
  • 他们在新西兰是出于本人意愿——是自愿待在这里
  • 存在出于某种稳定目的而留在新西兰的意图
  • 尽管有暂时离开新西兰的情况,但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他们经常性地或习惯性地居住在新西兰
  • 相较于其他任何国家,他们更倾向于居住在新西兰(客户不能同时在两个国家习惯性居住)

如果不清楚客户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是否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可能需要向客户询问更多信息。

以下一些问题可能有助于获取更多信息:

  • 客户前往海外时,他们对新西兰有什么打算,是否打算回来
  • 他们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在新西兰居住的时间长度,与其离境期间的时长及离境原因相比较
  • 房产拥有情况(因为这往往表明与某地存在永久性联系),包括其他资产的拥有情况(例如船只、汽车或房车)
  • 他们的现金资产主要存放在何处(新西兰银行或投资机构,或是境外持有)
  • 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他们的收入是在新西兰还是境外取得,以及他们是否为新西兰税务居民(见税务局(Inland Revenue)《新西兰税务居民身份指南》IR292(New Zealand tax residence guide IR292))
  • 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他们是否在选民名册上登记,并在中央及地方选举中投过票
  • 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他们对新西兰是否有个人投入(例如参与直系及大家庭、社区、社区活动、俱乐部及其他团体等)

客户是否习惯性居住不明确的情况

当不清楚客户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是否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 客户前往海外时,他们对新西兰有什么打算,是否打算回来?
  • 当时他们与其他国家有哪些联系?
  • 在从事传教工作之前,是否有长期离开新西兰的情况?
  • 他们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在新西兰居住的时间长度,与其离境期间的时长及离境原因相比较
  • 在新西兰及其他地方的房产拥有情况(因为这往往表明与某地存在永久性联系),包括其他资产的拥有情况(例如船只、汽车或房车)
  • 他们的现金资产主要存放在何处(新西兰银行或投资机构,或是境外持有)
  • 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他们的收入是在新西兰还是境外取得,以及他们是否为新西兰税务居民。客户可能需要联系税务局(Inland Revenue)以获取这一信息
  • 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他们是否在选民名册上登记,并在中央及地方选举中投过票?
  • 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他们对新西兰及其他地方是否有个人投入(例如参与直系及大家庭、社区、社区活动、俱乐部及其他团体等)?

如果有理由相信客户在获批新西兰退休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之后可能不再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也可以在那个时点考虑习惯性居住的关键特征。

做出决定

要判定客户是否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必须考虑每个案例的所有因素。

客户应基于习惯性居住的各项特征,表明其与新西兰存在紧密而明确的联系。如需澄清,应要求客户提供更多信息。

如果仍不清楚客户在离开从事传教工作之前是否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应寻求建议以帮助做出决定。

更多信息见:

传教工作(Missionary work)

依据《2005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2005)从事的慈善传教工作

法律依据

  • 《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与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第10条(section 10)——作为传教士离境期间的处理
  • 《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第204条(section 204)——若某人不在新西兰习惯性居住,新西兰社会发展部(MSD)可拒绝给付或取消福利金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