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慈善法 2005》(Charities Act 2005)从事慈善传教工作
Missionary work for charity under the Charities Act 2005
对于在2020年11月9日或之后开始的海外传教工作,要使其计入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期间,客户为之工作的实体必须已依据《慈善法 2005》(Charities Act 2005)在新西兰注册为慈善实体(charitable entity)。
如果该实体不是已注册的慈善机构(registered charity),则作为传教士在海外度过的期间不能计为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
关于慈善机构何时注册、以及任何取消注册(de-registration)或取消注册期间的详情,可在慈善机构登记处(Charities Register)查询。
客户从事海外传教工作,且该实体在整个期间内均已注册 | 一名客户于2020年11月20日离开新西兰,在海外从事传教工作5年8个月。 由于该传教实体在客户工作的5年8个月期间一直作为新西兰的注册慈善机构,因此该段传教期间可视为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若客户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
客户从事海外传教工作,但该实体在整个期间内均未注册 | 一名客户于2020年12月21日离开新西兰,从事传教工作9年。 该传教实体直到客户传教工作的最后3年才依据《慈善法 2005》注册为慈善实体。 只有该实体注册为慈善机构的这3年期间可视为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若客户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
客户从事海外传教工作,期间该实体丧失了注册资格 | 一名客户于2021年1月30日离开新西兰,为一个依据《慈善法 2005》已注册为慈善机构的实体从事传教工作。 该客户从事传教工作共11年,但该实体在客户传教工作的最后2年被从慈善机构登记处取消注册(de-registered)。只有客户工作的头9年可视为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若客户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
更多信息请参阅:
针对海外传教工作认定通常居住在新西兰(ordinarily resident in New Zealand)
法律依据
- Missionary work for charity under the Charities Act 2005 —— 版本 2026年2月9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