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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慈善法 2005》(Charities Act 2005)从事慈善传教工作

Missionary work for charity under the Charities Act 2005

对于在2020年11月9日或之后开始的海外传教工作,要使其计入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期间,客户为之工作的实体必须已依据《慈善法 2005》(Charities Act 2005)在新西兰注册为慈善实体(charitable entity)。

如果该实体不是已注册的慈善机构(registered charity),则作为传教士在海外度过的期间不能计为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

关于慈善机构何时注册、以及任何取消注册(de-registration)或取消注册期间的详情,可在慈善机构登记处(Charities Register)查询。

客户从事海外传教工作,且该实体在整个期间内均已注册

一名客户于2020年11月20日离开新西兰,在海外从事传教工作5年8个月。

由于该传教实体在客户工作的5年8个月期间一直作为新西兰的注册慈善机构,因此该段传教期间可视为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若客户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客户从事海外传教工作,但该实体在整个期间内均未注册

一名客户于2020年12月21日离开新西兰,从事传教工作9年。

该传教实体直到客户传教工作的最后3年才依据《慈善法 2005》注册为慈善实体。

只有该实体注册为慈善机构的这3年期间可视为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若客户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客户从事海外传教工作,期间该实体丧失了注册资格

一名客户于2021年1月30日离开新西兰,为一个依据《慈善法 2005》已注册为慈善机构的实体从事传教工作。

该客户从事传教工作共11年,但该实体在客户传教工作的最后2年被从慈善机构登记处取消注册(de-registered)。只有客户工作的头9年可视为在新西兰的居住和居留(若客户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更多信息请参阅:

传教工作(Missionary work)

针对海外传教工作认定通常居住在新西兰(ordinarily resident in New Zealand)

法律依据

  • 慈善实体(charitable entity)(定义) 《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第4条
  • 作为传教士的缺席期间的处理 《2001年新西兰退休金及退休收入法》(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 and Retirement Income Act 2001)第10条
  • 若本人并非通常居住在新西兰,社会发展部(MSD)可拒绝或取消福利金 《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第204条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