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福利操作手册

移居其他国家 (Move to another country)

Move to another country

当客户打算在新西兰或荷兰以外的国家居住26周或以上时,这可能会影响其获得新西兰福利金(benefit)或养老金(pension)的资格。

在以下情况下,客户仍可能有资格获得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

  • 客户因其此前在新西兰的居住情况而符合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的资格 并且
  • 客户移居的国家与新西兰订有协定(agreement)

自客户离开荷兰之后的下一个发放日起,应停止支付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直到客户能够在其迁往的国家对其是否符合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实为止。

不能发放的情形

如果客户离开荷兰移居至与新西兰没有订立协定的国家,则不能向其发放新西兰退休金(New Zealand Superannuation)或退伍军人养老金(Veteran's Pension),因为客户在其申请境外发放之日,须属于通常居住于新西兰(ordinarily resident)或居住并实际在新西兰(resident and present)的人。

如果客户离开荷兰,其他新西兰福利金不能发放给该客户,除非其打算移居的国家与新西兰订有涵盖新西兰福利金支付的社会保障协定(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

居住情况(Residence)

如果客户是通过利用其在荷兰的居住情况来满足新西兰居住资格要求而领取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则其可能无权在另一个国家领取该新西兰福利金或养老金。

示例

某客户正在领取新西兰退休金,其在新西兰的居住时间仅为三年,但其在荷兰的居住时间或向荷兰保险缴纳的供款已足以使其满足新西兰退休金所要求的最低居住年限。该客户将无权将该款项转移至第三国境外发放(除非其能依据另一项互惠协定符合资格)。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国际服务部(International Services),或参阅:

立法依据(Legislation)

  • 对已核准福利金资格或金额的复核,第6部分第3分部,《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第304-310条
  • 冬季能源补贴(Winter energy payment):复核后终止发放,《2018年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 2018)第75条
  • 在第三国的居住情况(Residence in a Third State),《2003年社会福利(与荷兰互惠)令》(Social Welfare (Reciprocity with the Netherlands) Order 2003)第11条
原文与版本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