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令(Debt Repayment Orders)
Debt Repayment Orders
所有偿债令(Debt Repayment Orders)均直接发送至中央处理单元(Central Processing Unit)处理。
偿债令由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根据《200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2006)签发,可在客户为未解除破产者(un-discharged bankrupt)时签发。
与司法部的其他扣款令(attachment orders)不同,偿债令不受任何受保护收入比率(protected earnings rate)的限制。款项一般支付给该债务的管理人(supervisor),但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偶尔也会作为代理人代收该债务。
支付将持续3年,或直至收到管理人或地区法院的进一步通知为止。
与司法部扣款令不同,偿债令在SWIFTT系统中通过PYECI界面管理,而不是通过CORBI管理。
立法依据
- 偿债令,《200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2006)第5部分第3子部分
原文与版本
- Debt Repayment Orders —— 版本 2026年5月6日
本节译自社会发展部(MSD)《Map — Manuals and Procedures》。原文版权属新西兰王室(Crown copyright),由社会发展部发布,按 CC BY 4.0 翻译;翻译由此刻新西兰完成,与原发布机构无隶属关系,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意见。以英文原文为准,原文更新后我们会重译;发现有误请告诉我们。